《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1. **制定背景与过程**
《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颁布,是民国时期继《临时约法》《训政时期约法》后的首部正式宪法。其制定可追溯至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会议通过《宪草修改原则》12条,旨在融合英美民主制度与中国国情。随后成立的“宪草审议委员会”以1936年《五五宪草》为基础,结合政协原则起草新宪。草案经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标志国民政府结束“训政”,进入
2025-11-21 2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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