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联合联络小组(1985-2000年)》
字数 732
更新时间 2025-12-30 00:10:49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1985-2000年)》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是根据1984年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于1985年成立的一个中英两国政府间的常设性联络机构。它的核心任务是就《联合声明》的实施及香港政权在1997年7月1日的平稳过渡有关的事宜进行磋商与联络。

第一步:机构的诞生与法律基础
这个小组并非凭空产生,其诞生直接源于解决香港问题的核心文件——《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该《声明》正文第三条及附件二明确规定,为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双方同意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小组于《声明》生效之日(1985年5月27日换文生效)成立,工作持续至2000年1月1日。其法律地位是纯粹的外交联络机构,不参与香港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这一定位旨在消除港人对“第二个权力中心”的担忧,确保其工作聚焦于“过渡事务”。

第二步:核心职责与工作范畴
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是具体而繁杂的,涵盖所有与平稳过渡相关的领域。其主要职责可归纳为:

  1. 审议《联合声明》的执行情况。
  2. 商讨与政权交接直接有关的事宜,特别是中方在《联合声明》中承诺的、需在过渡时期由中英双方审议以决定是否适用于1997年后香港的各项国际权利与义务。这是其最核心的工作。
  3. 就双方商定的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其具体工作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继续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安排、香港居民的旅行证件和国籍问题、跨越1997年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如新机场建设)、防务与治安事务的交接、法律本地化、档案与资产的移交等。

第三步:运行机制与主要工作阶段
小组在北京、伦敦和香港三地开会,轮流担任主席。其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 **初期阶段(1985-1989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1985-2000年)》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是根据1984年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于1985年成立的一个中英两国政府间的常设性联络机构。它的核心任务是就《联合声明》的实施及香港政权在1997年7月1日的平稳过渡有关的事宜进行磋商与联络。

第一步:机构的诞生与法律基础
这个小组并非凭空产生,其诞生直接源于解决香港问题的核心文件——《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该《声明》正文第三条及附件二明确规定,为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双方同意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小组于《声明》生效之日(1985年5月27日换文生效)成立,工作持续至2000年1月1日。其法律地位是纯粹的外交联络机构,不参与香港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这一定位旨在消除港人对“第二个权力中心”的担忧,确保其工作聚焦于“过渡事务”。

第二步:核心职责与工作范畴
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是具体而繁杂的,涵盖所有与平稳过渡相关的领域。其主要职责可归纳为:

  1. 审议《联合声明》的执行情况。
  2. 商讨与政权交接直接有关的事宜,特别是中方在《联合声明》中承诺的、需在过渡时期由中英双方审议以决定是否适用于1997年后香港的各项国际权利与义务。这是其最核心的工作。
  3. 就双方商定的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其具体工作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继续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安排、香港居民的旅行证件和国籍问题、跨越1997年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如新机场建设)、防务与治安事务的交接、法律本地化、档案与资产的移交等。

第三步:运行机制与主要工作阶段
小组在北京、伦敦和香港三地开会,轮流担任主席。其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 **初期阶段(1985-1989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1985-2000年)》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是根据1984年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于1985年成立的一个中英两国政府间的常设性联络机构。它的核心任务是就《联合声明》的实施及香港政权在1997年7月1日的平稳过渡有关的事宜进行磋商与联络。 第一步:机构的诞生与法律基础 这个小组并非凭空产生,其诞生直接源于解决香港问题的核心文件——《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该《声明》正文第三条及附件二明确规定,为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双方同意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小组于《声明》生效之日(1985年5月27日换文生效)成立,工作持续至2000年1月1日。其法律地位是纯粹的外交联络机构,不参与香港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这一定位旨在消除港人对“第二个权力中心”的担忧,确保其工作聚焦于“过渡事务”。 第二步:核心职责与工作范畴 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是具体而繁杂的,涵盖所有与平稳过渡相关的领域。其主要职责可归纳为: 审议《联合声明》的执行情况。 商讨与政权交接直接有关的事宜 ,特别是中方在《联合声明》中承诺的、需在过渡时期由中英双方审议以决定是否适用于1997年后香港的各项国际权利与义务。这是其最核心的工作。 就双方商定的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其具体工作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继续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安排、香港居民的旅行证件和国籍问题、跨越1997年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如新机场建设)、防务与治安事务的交接、法律本地化、档案与资产的移交等。 第三步:运行机制与主要工作阶段 小组在北京、伦敦和香港三地开会,轮流担任主席。其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 初期阶段(1985-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