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进程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历史背景
《里约宣言》全称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又称“地球峰会”)上通过。这是一份由178个国家代表(包括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共同签署的,旨在指导全球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历史背景是,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后,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日益突出,且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将环境问题与发展权、经济公平等议题联系起来,反对发达国家以环保为名限制其发展。因此,此次会议的核心目标是将“环境”与“发展”两个议题整合,寻求全球共识。
第二步:核心原则与主要内容
《里约宣言》包含了27项原则,构建了国际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基础框架。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原则:
- 发展权原则:宣言首次在国际层面明确承认“发展权”,强调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宣言最具革命性的原则之一。它指出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责任,但鉴于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与财力资源,它们负有更大的责任(区别责任)。
- 预防原则: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参与下加以处理。各国应广泛提供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了解与参与。
- 将环境保护纳入发展进程:宣言强调环境保护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发展来考虑(即“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具体化)。
第三步:直接成果与机制建立
1992年里约地球峰会不仅是发表了宣言,更建立了一系列后续执行机制和公约,形成了“里约一揽子成果”: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其后续衍生出了《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 《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分享遗传资源惠益的三大目标。
- 《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一项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共识。
- 《21世纪议程》:一份详尽的、涉及全球社会各领域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蓝图,涵盖数百个具体行动领域。
- 机构创新:为落实会议成果,联合国随后成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于2013年将其升级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作为审议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的核心机构。
第四步:后续影响与历史意义
《里约宣言》及其相关进程对全球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 范式转变:它正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共识性发展范式,将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
- 重塑全球环境政治:通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展中国家争取了更大的话语权和更公平的国际合作框架,成为此后所有全球环境谈判的基石条款。
- 推动国内政策与国际法:宣言的原则被众多国家纳入本国法律和政策,也深刻影响了后续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的制定。
- 设定后续进程:里约峰会开创了每十年举行一次全球可持续发展峰会的模式(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2012年里约+20峰会),形成了持续的全球审议与推进机制。
- 局限与挑战:宣言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其原则的具体落实依赖于各国的政治意愿和后续条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责任分担上的分歧,始终是执行过程中的核心矛盾。
总结而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现代全球可持续发展治理的奠基性文件。它不仅仅是一份环境宣言,更是一次深刻的政治妥协和发展理念革新,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上进入了一个寻求系统性、公平性解决方案的新阶段,其确立的原则和机制至今仍在塑造着全球气候、生物多样性等关键议题的谈判与合作格局。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进程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历史背景
《里约宣言》全称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又称“地球峰会”)上通过。这是一份由178个国家代表(包括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共同签署的,旨在指导全球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历史背景是,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后,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日益突出,且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将环境问题与发展权、经济公平等议题联系起来,反对发达国家以环保为名限制其发展。因此,此次会议的核心目标是将“环境”与“发展”两个议题整合,寻求全球共识。
第二步:核心原则与主要内容
《里约宣言》包含了27项原则,构建了国际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基础框架。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关键原则:
- 发展权原则:宣言首次在国际层面明确承认“发展权”,强调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宣言最具革命性的原则之一。它指出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责任,但鉴于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与财力资源,它们负有更大的责任(区别责任)。
- 预防原则: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参与下加以处理。各国应广泛提供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了解与参与。
- 将环境保护纳入发展进程:宣言强调环境保护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发展来考虑(即“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具体化)。
第三步:直接成果与机制建立
1992年里约地球峰会不仅是发表了宣言,更建立了一系列后续执行机制和公约,形成了“里约一揽子成果”: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其后续衍生出了《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 《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分享遗传资源惠益的三大目标。
- 《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一项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共识。
- 《21世纪议程》:一份详尽的、涉及全球社会各领域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蓝图,涵盖数百个具体行动领域。
- 机构创新:为落实会议成果,联合国随后成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于2013年将其升级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作为审议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的核心机构。
第四步:后续影响与历史意义
《里约宣言》及其相关进程对全球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 范式转变:它正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共识性发展范式,将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
- 重塑全球环境政治:通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展中国家争取了更大的话语权和更公平的国际合作框架,成为此后所有全球环境谈判的基石条款。
- 推动国内政策与国际法:宣言的原则被众多国家纳入本国法律和政策,也深刻影响了后续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的制定。
- 设定后续进程:里约峰会开创了每十年举行一次全球可持续发展峰会的模式(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2012年里约+20峰会),形成了持续的全球审议与推进机制。
- 局限与挑战:宣言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其原则的具体落实依赖于各国的政治意愿和后续条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责任分担上的分歧,始终是执行过程中的核心矛盾。
总结而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是现代全球可持续发展治理的奠基性文件。它不仅仅是一份环境宣言,更是一次深刻的政治妥协和发展理念革新,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上进入了一个寻求系统性、公平性解决方案的新阶段,其确立的原则和机制至今仍在塑造着全球气候、生物多样性等关键议题的谈判与合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