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济贫法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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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起源:旧济贫法(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
在16世纪以前的英格兰,贫困救济主要由教会、修道院和各类慈善组织承担。随着宗教改革解散修道院,以及圈地运动、人口增长、价格革命等因素导致流民和贫困问题加剧,原有的救济体系崩溃,社会动荡。为应对危机,都铎王朝颁布了一系列济贫法令,最终在1601年集大成于《伊丽莎白济贫法》。该法确立了三项核心原则:第一,以教区为基本单位筹集“济贫税”并实施救济,确立了政府的法定责任;第二,区分不同的贫困人口类型并区别对待,即有劳动能力的穷人被送入“济贫院”或强制劳动(“院内救济”),无劳动能力者(老弱病残)给予“院外救济”,而流浪的健壮乞丐则会受到惩罚;第三,确立了亲属责任原则,即子女、父母等有义务赡养亲人。这套体系标志着英国从慈善救济转向了以法律为基础的、强制性的公共福利制度,其核心理念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控制劳动力。 -
发展与演变:18世纪的实践与《斯宾汉姆兰条例》
旧济贫法在此后近两百年里不断调整实施。到18世纪后期,随着工业革命起步和农业进一步变革,贫困问题出现新特点。1795年,伯克郡的法官们在斯宾汉姆兰村通过了一项影响深远的决议,即《斯宾汉姆兰条例》。它创造了一种 “院外津贴”制度,其核心是根据面包价格和家庭规模,对工资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劳动者进行补贴,补贴款从济贫税中支出。这项制度在南方农业区广泛推广,其初衷是应对粮价高涨、维持社会稳定。然而,它在经济上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事实上补贴了低工资的雇主,压低了整体工资水平;另一方面,它削弱了劳动者迁移到工业区寻找更高工资的动力,同时导致济贫税负担急剧加重。历史学家对其评价两极,有人认为它延缓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人则认为它在动荡时期提供了关键的社会缓冲。 -
重大转折:新济贫法(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
《斯宾汉姆兰条例》带来的财政重负,以及边沁功利主义哲学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尤其是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的思想)的影响,促成了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的出台。其核心理念是“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劣等处置”原则规定,接受救济者的整体状况必须低于最贫穷的独立劳动者,以此威慑人们不去申请救济。“济贫院检验”原则则要求,所有申请救济的健壮穷人必须进入济贫院才能获得帮助。新建的联合济贫院(多个教区联合建立)条件 deliberately 严苛,管理如监狱,家庭成员被分开,食物粗糙,劳动繁重,以此“测试”贫困是否真的走投无路。新济贫法旨在彻底终止对健壮劳动力的院外津贴,迫使劳动力完全依赖市场工资,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同时大幅削减济贫税开支。它在经济上推动了工业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但在社会上极为残酷,引发了贫困阶级的强烈仇恨,被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 -
衰落与终结: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转型
新济贫法实施后,其严酷性不断遭到社会批评和现实挑战。19世纪后期,随着工会力量壮大、社会主义思想传播以及社会调查(如布斯的伦敦贫困调查)揭示的系统性贫困问题,人们对贫困成因的认识从“个人道德失败”转向“社会结构性因素”。一系列新的社会立法开始绕过或替代济贫法,如公共卫生法、教育法、住房条例等。1905-1909年的皇家济贫法调查委员会及著名的《少数派报告》(由韦伯夫妇等人撰写),猛烈抨击了济贫院制度,主张建立一套基于预防原则、由专业部门管理的综合性国家福利服务体系。虽然报告未被立即采纳,但其思想影响深远。1908年的《养老金法》和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标志着英国福利国家建设的开端,它们为老年人和部分工人提供了无需经过济贫院羞辱的福利。至此,济贫法作为应对贫困的核心制度已名存实亡,最终在1948年《国民救助法》 出台后,与新兴的“国民保健服务”等一道,被现代的、普遍的福利国家体系正式取代。 -
历史意义与学术讨论
英国济贫法历时约350年,是研究现代福利国家起源、国家与社会关系、经济思想与社会政策互动的经典案例。经济史学家关注其对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人口流动和公共财政的影响。社会史学家则聚焦于贫困阶层的生存策略、社会控制与反抗。核心的学术辩论包括:济贫法在多大程度上是社会控制工具而非纯粹人道救济;《斯宾汉姆兰条例》是阻碍还是适应了早期资本主义转型;新济贫法的“残忍”是否是工业资本积累的必要条件。其演变清晰地展示了英国从地方性、惩戒性、残余型的济贫模式,向全国性、权利性、制度化的福利国家转型的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英国济贫法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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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起源:旧济贫法(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
在16世纪以前的英格兰,贫困救济主要由教会、修道院和各类慈善组织承担。随着宗教改革解散修道院,以及圈地运动、人口增长、价格革命等因素导致流民和贫困问题加剧,原有的救济体系崩溃,社会动荡。为应对危机,都铎王朝颁布了一系列济贫法令,最终在1601年集大成于《伊丽莎白济贫法》。该法确立了三项核心原则:第一,以教区为基本单位筹集“济贫税”并实施救济,确立了政府的法定责任;第二,区分不同的贫困人口类型并区别对待,即有劳动能力的穷人被送入“济贫院”或强制劳动(“院内救济”),无劳动能力者(老弱病残)给予“院外救济”,而流浪的健壮乞丐则会受到惩罚;第三,确立了亲属责任原则,即子女、父母等有义务赡养亲人。这套体系标志着英国从慈善救济转向了以法律为基础的、强制性的公共福利制度,其核心理念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控制劳动力。 -
发展与演变:18世纪的实践与《斯宾汉姆兰条例》
旧济贫法在此后近两百年里不断调整实施。到18世纪后期,随着工业革命起步和农业进一步变革,贫困问题出现新特点。1795年,伯克郡的法官们在斯宾汉姆兰村通过了一项影响深远的决议,即《斯宾汉姆兰条例》。它创造了一种 “院外津贴”制度,其核心是根据面包价格和家庭规模,对工资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劳动者进行补贴,补贴款从济贫税中支出。这项制度在南方农业区广泛推广,其初衷是应对粮价高涨、维持社会稳定。然而,它在经济上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事实上补贴了低工资的雇主,压低了整体工资水平;另一方面,它削弱了劳动者迁移到工业区寻找更高工资的动力,同时导致济贫税负担急剧加重。历史学家对其评价两极,有人认为它延缓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人则认为它在动荡时期提供了关键的社会缓冲。 -
重大转折:新济贫法(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
《斯宾汉姆兰条例》带来的财政重负,以及边沁功利主义哲学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尤其是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的思想)的影响,促成了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的出台。其核心理念是“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劣等处置”原则规定,接受救济者的整体状况必须低于最贫穷的独立劳动者,以此威慑人们不去申请救济。“济贫院检验”原则则要求,所有申请救济的健壮穷人必须进入济贫院才能获得帮助。新建的联合济贫院(多个教区联合建立)条件 deliberately 严苛,管理如监狱,家庭成员被分开,食物粗糙,劳动繁重,以此“测试”贫困是否真的走投无路。新济贫法旨在彻底终止对健壮劳动力的院外津贴,迫使劳动力完全依赖市场工资,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同时大幅削减济贫税开支。它在经济上推动了工业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但在社会上极为残酷,引发了贫困阶级的强烈仇恨,被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 -
衰落与终结: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转型
新济贫法实施后,其严酷性不断遭到社会批评和现实挑战。19世纪后期,随着工会力量壮大、社会主义思想传播以及社会调查(如布斯的伦敦贫困调查)揭示的系统性贫困问题,人们对贫困成因的认识从“个人道德失败”转向“社会结构性因素”。一系列新的社会立法开始绕过或替代济贫法,如公共卫生法、教育法、住房条例等。1905-1909年的皇家济贫法调查委员会及著名的《少数派报告》(由韦伯夫妇等人撰写),猛烈抨击了济贫院制度,主张建立一套基于预防原则、由专业部门管理的综合性国家福利服务体系。虽然报告未被立即采纳,但其思想影响深远。1908年的《养老金法》和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标志着英国福利国家建设的开端,它们为老年人和部分工人提供了无需经过济贫院羞辱的福利。至此,济贫法作为应对贫困的核心制度已名存实亡,最终在1948年《国民救助法》 出台后,与新兴的“国民保健服务”等一道,被现代的、普遍的福利国家体系正式取代。 -
历史意义与学术讨论
英国济贫法历时约350年,是研究现代福利国家起源、国家与社会关系、经济思想与社会政策互动的经典案例。经济史学家关注其对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人口流动和公共财政的影响。社会史学家则聚焦于贫困阶层的生存策略、社会控制与反抗。核心的学术辩论包括:济贫法在多大程度上是社会控制工具而非纯粹人道救济;《斯宾汉姆兰条例》是阻碍还是适应了早期资本主义转型;新济贫法的“残忍”是否是工业资本积累的必要条件。其演变清晰地展示了英国从地方性、惩戒性、残余型的济贫模式,向全国性、权利性、制度化的福利国家转型的漫长而曲折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