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地方谘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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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与法律依据
清末地方谘议局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后,在各省设立的省级地方议会预备机构。其直接法律依据是1908年7月(光绪三十四年六月)清政府颁布的《各省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这两个章程与《钦定宪法大纲》同时颁布,构成了“预备立宪”初期“设议院基础”的核心举措。谘议局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民意机关或权力机构,其章程明确规定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且其决议须由本省督抚批准方能生效,督抚亦有监督、裁夺乃至奏请解散之权。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是在皇权框架内,有限度地吸纳地方精英参政,缓解内外压力,巩固统治。 -
议员选举与构成
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并非普选,而是基于严格的财产、教育程度、性别和社会地位限制的“限制选举”。根据章程,选民资格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这些条件将绝大多数人口(包括所有女性、贫民、工人、农民等)排除在外。以1909年进行的全国首次选举为例,选民仅占全国人口的0.42%。当选议员多为具有传统功名(进士、举人、贡生)又接受了一些新式教育的士绅,以及部分新式商人、教育界人士,形成了一个以立宪派士绅为主体的精英政治团体。 -
主要职权与活动
根据章程,谘议局的职权主要包括: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议决本省岁出岁入预算、决算、税法及公债;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咨询事件;收受本省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之争议等。在1909年10月各省谘议局第一届常年会议开幕后,议员们积极运用这些有限权力,提出了大量涉及教育、实业、财政、吏治、司法改革等方面的议案。其活动迅速超越了清廷设定的“咨询”范围,表现为:一是积极行使财政监督权,审议(甚至试图否决)地方预算;二是联合行动,如发起全国性的“速开国会”请愿运动,连续三次向清廷请愿施压;三是对地方行政进行质询和批评,与督抚发生诸多权限争执,展现了强烈的参政意识和权力诉求。 -
与督抚的关系及政治冲突
谘议局与督抚的关系是其实践中的核心问题。章程设计的“议决-批准”模式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冲突。督抚常以“侵越行政权限”为由驳回谘议局决议,或拖延不批;谘议局则依据章程据理力争,甚至以停会、辞职相抗争。典型的冲突如“广东禁赌案”、“湖南公债案”、“福建预算案”等,双方争执不下,往往需要呈请资政院或宪政编查馆裁决。这些冲突揭示了传统地方行政体制与新兴代议机构间的深刻矛盾,也锻炼了立宪派议员的议会斗争能力,加剧了地方精英对清廷拖延立宪的不满。 -
历史作用与影响
清末谘议局存在时间虽短(1909-1911),但其历史影响深远。首先,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具有近代议会民主色彩的省级代议制实践,尽管不彻底,但初步建立了议会辩论、议案表决、财政审议等程序,传播了宪政与民权观念。其次,它成为立宪派最重要的合法政治活动舞台和组织中心,将分散的士绅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了具有全国性联系的网络,为其在辛亥革命中转向支持革命或宣布独立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合法性来源。最后,谘议局与清廷及督抚的诸多矛盾,暴露了清廷“预备立宪”的虚伪与低效,加速了统治集团内部的分化和地方离心倾向,客观上推动了清王朝的崩溃。辛亥革命爆发后,多数省份的谘议局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或策动督抚独立,或直接参与组建新政权,成为政权过渡的重要机构。
“清末地方谘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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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与法律依据
清末地方谘议局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后,在各省设立的省级地方议会预备机构。其直接法律依据是1908年7月(光绪三十四年六月)清政府颁布的《各省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这两个章程与《钦定宪法大纲》同时颁布,构成了“预备立宪”初期“设议院基础”的核心举措。谘议局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民意机关或权力机构,其章程明确规定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且其决议须由本省督抚批准方能生效,督抚亦有监督、裁夺乃至奏请解散之权。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是在皇权框架内,有限度地吸纳地方精英参政,缓解内外压力,巩固统治。 -
议员选举与构成
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并非普选,而是基于严格的财产、教育程度、性别和社会地位限制的“限制选举”。根据章程,选民资格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这些条件将绝大多数人口(包括所有女性、贫民、工人、农民等)排除在外。以1909年进行的全国首次选举为例,选民仅占全国人口的0.42%。当选议员多为具有传统功名(进士、举人、贡生)又接受了一些新式教育的士绅,以及部分新式商人、教育界人士,形成了一个以立宪派士绅为主体的精英政治团体。 -
主要职权与活动
根据章程,谘议局的职权主要包括: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议决本省岁出岁入预算、决算、税法及公债;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咨询事件;收受本省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之争议等。在1909年10月各省谘议局第一届常年会议开幕后,议员们积极运用这些有限权力,提出了大量涉及教育、实业、财政、吏治、司法改革等方面的议案。其活动迅速超越了清廷设定的“咨询”范围,表现为:一是积极行使财政监督权,审议(甚至试图否决)地方预算;二是联合行动,如发起全国性的“速开国会”请愿运动,连续三次向清廷请愿施压;三是对地方行政进行质询和批评,与督抚发生诸多权限争执,展现了强烈的参政意识和权力诉求。 -
与督抚的关系及政治冲突
谘议局与督抚的关系是其实践中的核心问题。章程设计的“议决-批准”模式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冲突。督抚常以“侵越行政权限”为由驳回谘议局决议,或拖延不批;谘议局则依据章程据理力争,甚至以停会、辞职相抗争。典型的冲突如“广东禁赌案”、“湖南公债案”、“福建预算案”等,双方争执不下,往往需要呈请资政院或宪政编查馆裁决。这些冲突揭示了传统地方行政体制与新兴代议机构间的深刻矛盾,也锻炼了立宪派议员的议会斗争能力,加剧了地方精英对清廷拖延立宪的不满。 -
历史作用与影响
清末谘议局存在时间虽短(1909-1911),但其历史影响深远。首先,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具有近代议会民主色彩的省级代议制实践,尽管不彻底,但初步建立了议会辩论、议案表决、财政审议等程序,传播了宪政与民权观念。其次,它成为立宪派最重要的合法政治活动舞台和组织中心,将分散的士绅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了具有全国性联系的网络,为其在辛亥革命中转向支持革命或宣布独立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合法性来源。最后,谘议局与清廷及督抚的诸多矛盾,暴露了清廷“预备立宪”的虚伪与低效,加速了统治集团内部的分化和地方离心倾向,客观上推动了清王朝的崩溃。辛亥革命爆发后,多数省份的谘议局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或策动督抚独立,或直接参与组建新政权,成为政权过渡的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