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抵当所”与典当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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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1-01 19:22:59

宋元时期的“抵当所”与典当借贷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性质
“抵当所”是宋元时期一种重要的官营金融借贷机构。其核心业务是以财物(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向借贷者提供有息贷款。“抵当”即抵押之意,“所”指办事机构。它不同于民间私人经营的质库(当铺),是由官府设立并管理,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政策性色彩。其主要目的并非单纯营利,而是为了平抑民间高利贷、调节市场资金、增加官府收入,并在特定时期承担社会福利与赈济功能。

第二步:历史沿革与机构设置
抵当所的雏形出现于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熙宁五年(1072年),作为“市易法”配套措施,首先在京师开封设立“市易务抵当所”,后逐渐推广至各地重要城市。南宋时期,抵当所制度更为普及,常与“检校库”(掌管孤儿财产)业务结合,管理运营孤儿、绝户的资产并以其放贷生息。元代延续并发展了官营典当业,设立“公典”或“解典库”,其功能与宋之抵当所类似,多由官府或权贵(如斡脱商人)经营,成为元代官营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机构通常设提领、监当官等职,由朝廷委派,其资本多来自官府拨付的“官本”或托管财产。

第三步:运营模式与借贷流程
其运营遵循一套标准程序:首先,借贷人需将抵押物(如金银珠玉、田宅契券、衣物器皿等)送至抵当所,由专人评估价值,称为“估验”。然后,双方订立契约,写明抵押物、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等。贷款数额通常为抵押物估值的五成至七成。利息方面,宋代官定年利率一般在20%左右,远低于民间“倍称之息”(100%),但实际操作中或有浮动。贷款期限通常较短,数月到一年不等。若到期未能偿还本息,抵押物将被“下架”,即由抵当所没收并拍卖。这一过程有严格记录,受官方监管。

第四步:社会经济功能与影响
抵当所发挥了多重社会经济作用:其一,它为城市中小商人、手工业者乃至普通市民提供了相对低息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商品流通和手工业发展。其二,它通过吸收民间闲置财物作为抵押,并在逾期时拍卖,起到了物资调剂和再分配作用。其三,其经营利润(息钱)成为官府的一项重要财政补充,尤其在宋代,息钱常被指定用于特定开支,如补贴军费、资助学校等。其四,在灾荒或青黄不接时,官府有时会指令抵当所提供低息或免息借贷,起到临时赈济作用。然而,其运营也存在官吏营私舞弊、估价不公、侵吞民产等问题,元代后期尤为突出。

第五步:与相关制度的关联及演变
抵当所并非孤立存在。它与检校库关系密切,常合并经营,用托管资产放贷。它与市易务协同,为市场商人提供资本。它也与民间质库形成竞争与补充关系,共同构成多层次的借贷市场。此外,其业务与契税制度财产登记相关联。随着宋元更迭,官营典当的具体名称和管理机构有所变化,但以抵押放贷为核心的官营金融模式得以延续。至明清时期,虽官营典当机构减少,但其运营理念和部分规则被民间典当业继承。抵当所作为早期官营金融机构的实践,是中国古代国家干预经济、尝试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历史样本。

宋元时期的“抵当所”与典当借贷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性质
“抵当所”是宋元时期一种重要的官营金融借贷机构。其核心业务是以财物(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向借贷者提供有息贷款。“抵当”即抵押之意,“所”指办事机构。它不同于民间私人经营的质库(当铺),是由官府设立并管理,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政策性色彩。其主要目的并非单纯营利,而是为了平抑民间高利贷、调节市场资金、增加官府收入,并在特定时期承担社会福利与赈济功能。

第二步:历史沿革与机构设置
抵当所的雏形出现于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熙宁五年(1072年),作为“市易法”配套措施,首先在京师开封设立“市易务抵当所”,后逐渐推广至各地重要城市。南宋时期,抵当所制度更为普及,常与“检校库”(掌管孤儿财产)业务结合,管理运营孤儿、绝户的资产并以其放贷生息。元代延续并发展了官营典当业,设立“公典”或“解典库”,其功能与宋之抵当所类似,多由官府或权贵(如斡脱商人)经营,成为元代官营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机构通常设提领、监当官等职,由朝廷委派,其资本多来自官府拨付的“官本”或托管财产。

第三步:运营模式与借贷流程
其运营遵循一套标准程序:首先,借贷人需将抵押物(如金银珠玉、田宅契券、衣物器皿等)送至抵当所,由专人评估价值,称为“估验”。然后,双方订立契约,写明抵押物、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等。贷款数额通常为抵押物估值的五成至七成。利息方面,宋代官定年利率一般在20%左右,远低于民间“倍称之息”(100%),但实际操作中或有浮动。贷款期限通常较短,数月到一年不等。若到期未能偿还本息,抵押物将被“下架”,即由抵当所没收并拍卖。这一过程有严格记录,受官方监管。

第四步:社会经济功能与影响
抵当所发挥了多重社会经济作用:其一,它为城市中小商人、手工业者乃至普通市民提供了相对低息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商品流通和手工业发展。其二,它通过吸收民间闲置财物作为抵押,并在逾期时拍卖,起到了物资调剂和再分配作用。其三,其经营利润(息钱)成为官府的一项重要财政补充,尤其在宋代,息钱常被指定用于特定开支,如补贴军费、资助学校等。其四,在灾荒或青黄不接时,官府有时会指令抵当所提供低息或免息借贷,起到临时赈济作用。然而,其运营也存在官吏营私舞弊、估价不公、侵吞民产等问题,元代后期尤为突出。

第五步:与相关制度的关联及演变
抵当所并非孤立存在。它与检校库关系密切,常合并经营,用托管资产放贷。它与市易务协同,为市场商人提供资本。它也与民间质库形成竞争与补充关系,共同构成多层次的借贷市场。此外,其业务与契税制度财产登记相关联。随着宋元更迭,官营典当的具体名称和管理机构有所变化,但以抵押放贷为核心的官营金融模式得以延续。至明清时期,虽官营典当机构减少,但其运营理念和部分规则被民间典当业继承。抵当所作为早期官营金融机构的实践,是中国古代国家干预经济、尝试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历史样本。

宋元时期的“抵当所”与典当借贷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基本性质 “抵当所”是宋元时期一种重要的官营金融借贷机构。其核心业务是以财物(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向借贷者提供有息贷款。“抵当”即抵押之意,“所”指办事机构。它不同于民间私人经营的质库(当铺),是由官府设立并管理,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政策性色彩。其主要目的并非单纯营利,而是为了平抑民间高利贷、调节市场资金、增加官府收入,并在特定时期承担社会福利与赈济功能。 第二步:历史沿革与机构设置 抵当所的雏形出现于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熙宁五年(1072年),作为“市易法”配套措施,首先在京师开封设立“市易务抵当所”,后逐渐推广至各地重要城市。南宋时期,抵当所制度更为普及,常与“检校库”(掌管孤儿财产)业务结合,管理运营孤儿、绝户的资产并以其放贷生息。元代延续并发展了官营典当业,设立“公典”或“解典库”,其功能与宋之抵当所类似,多由官府或权贵(如斡脱商人)经营,成为元代官营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机构通常设提领、监当官等职,由朝廷委派,其资本多来自官府拨付的“官本”或托管财产。 第三步:运营模式与借贷流程 其运营遵循一套标准程序:首先,借贷人需将抵押物(如金银珠玉、田宅契券、衣物器皿等)送至抵当所,由专人评估价值,称为“估验”。然后,双方订立契约,写明抵押物、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等。贷款数额通常为抵押物估值的五成至七成。利息方面,宋代官定年利率一般在20%左右,远低于民间“倍称之息”(100%),但实际操作中或有浮动。贷款期限通常较短,数月到一年不等。若到期未能偿还本息,抵押物将被“下架”,即由抵当所没收并拍卖。这一过程有严格记录,受官方监管。 第四步:社会经济功能与影响 抵当所发挥了多重社会经济作用:其一,它为城市中小商人、手工业者乃至普通市民提供了相对低息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商品流通和手工业发展。其二,它通过吸收民间闲置财物作为抵押,并在逾期时拍卖,起到了物资调剂和再分配作用。其三,其经营利润(息钱)成为官府的一项重要财政补充,尤其在宋代,息钱常被指定用于特定开支,如补贴军费、资助学校等。其四,在灾荒或青黄不接时,官府有时会指令抵当所提供低息或免息借贷,起到临时赈济作用。然而,其运营也存在官吏营私舞弊、估价不公、侵吞民产等问题,元代后期尤为突出。 第五步:与相关制度的关联及演变 抵当所并非孤立存在。它与 检校库 关系密切,常合并经营,用托管资产放贷。它与 市易务 协同,为市场商人提供资本。它也与民间 质库 形成竞争与补充关系,共同构成多层次的借贷市场。此外,其业务与 契税制度 、 财产登记 相关联。随着宋元更迭,官营典当的具体名称和管理机构有所变化,但以抵押放贷为核心的官营金融模式得以延续。至明清时期,虽官营典当机构减少,但其运营理念和部分规则被民间典当业继承。抵当所作为早期官营金融机构的实践,是中国古代国家干预经济、尝试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历史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