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全球谈判进程(1992年至今)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直接动因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一项于1992年在里约地球峰会上开放签署、1994年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其核心概念是建立一个全球性框架,以应对由人类活动导致的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进而引发全球气候系统变化的“气候变化”问题。其直接动因源于20世纪70-80年代日益增强的科学共识(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成立及其首次评估报告),以及一系列全球性环境事件(如臭氧层空洞的发现)引发的公众和政治关注。1992年的里约峰会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平台,将气候问题从科学议题正式提升为需要全球共同行动的政治与外交议题。
第二步:核心机制与早期分歧(1992-1997)
公约确立了若干核心机制,最重要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这意味着所有国家都有责任应对气候变化,但发达国家(公约附件一国家)应承担历史排放的主要责任,并率先减排,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然而,公约本身并未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减排目标。这催生了后续的谈判进程。早期分歧迅速显现: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所有主要排放国(包括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都承担量化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集团(以“77国集团加中国”为代表)则坚持公约原则,强调发展权,要求发达国家率先行动。这一根本分歧贯穿了整个谈判史。
第三步:里程碑突破与首次挫败(1997-2001)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是进程中的里程碑突破。它为发达国家(附件B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异化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它创新性地引入了三种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旨在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减排。然而,《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过程遭遇首次重大挫败。2001年,美国小布什政府以“议定书对美国经济损害过大且未约束发展中国家”为由宣布退出,严重打击了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力和信心。议定书最终在俄罗斯批准后,于2005年艰难生效。
第四步:双轨制谈判与哥本哈根僵局(2005-2009)
为规划2012年后(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安排,谈判进入复杂阶段。2007年的“巴厘路线图”确立了双轨制谈判:一轨是《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讨论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另一轨是《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讨论所有缔约方(包括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合作。目标是到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达成新协议。然而,哥本哈根僵局爆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承诺的透明度、长期资金支持规模和法律形式等问题上严重对立。最终仅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暴露了联合国多边谈判体系的脆弱性和主要经济体之间的深刻互信缺失。
第五步:新机制构建与《巴黎协定》达成(2010-2015)
哥本哈根之后,进程转向务实,寻求新的制度设计。德班平台(2011年)启动,目标是在2015年达成一个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另一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定成果”。这一阶段的关键是新机制构建:放弃了《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分配减排目标的方式,转向“国家自主贡献”模式。2015年,《巴黎协定》达成,成为继公约、议定书后的第三大支柱。其核心是:1)将全球温升目标明确为“远低于2°C并努力限制在1.5°C以内”;2)要求所有缔约方每五年提交并更新其国家自主贡献;3)建立以五年为周期的全球盘点机制,评估集体进展并推动提升行动力度。这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新阶段。
第六步:实施细则谈判与当前挑战(2016年至今)
《巴黎协定》通过后,谈判重点转向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或称“巴黎规则书”)。经过三年谈判,2018年卡托维兹气候大会基本完成了除第六条(市场机制)外的实施细则。2021年格拉斯哥大会最终完成了包括第六条在内的所有剩余细则,使协定得以全面实施。然而,当前挑战依然严峻:1)根据现有国家自主贡献,全球温升幅度仍远高于2°C目标,行动力度存在巨大“排放差距”;2)发达国家承诺的每年1000亿美元气候资金目标迟未兑现,适应资金缺口巨大,损失损害资金机制刚起步;3)地缘政治紧张(如俄乌战争)影响能源和气候合作;4)如何推动主要排放国(尤其是中美欧等)在2030年前实现排放峰值并加速转型,是决定《巴黎协定》成败的关键。谈判进程从原则确立、机制设计,已进入围绕资金、执行和力度提升的深度博弈阶段。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全球谈判进程(1992年至今)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直接动因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一项于1992年在里约地球峰会上开放签署、1994年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其核心概念是建立一个全球性框架,以应对由人类活动导致的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进而引发全球气候系统变化的“气候变化”问题。其直接动因源于20世纪70-80年代日益增强的科学共识(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成立及其首次评估报告),以及一系列全球性环境事件(如臭氧层空洞的发现)引发的公众和政治关注。1992年的里约峰会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平台,将气候问题从科学议题正式提升为需要全球共同行动的政治与外交议题。
第二步:核心机制与早期分歧(1992-1997)
公约确立了若干核心机制,最重要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这意味着所有国家都有责任应对气候变化,但发达国家(公约附件一国家)应承担历史排放的主要责任,并率先减排,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然而,公约本身并未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减排目标。这催生了后续的谈判进程。早期分歧迅速显现: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所有主要排放国(包括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都承担量化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集团(以“77国集团加中国”为代表)则坚持公约原则,强调发展权,要求发达国家率先行动。这一根本分歧贯穿了整个谈判史。
第三步:里程碑突破与首次挫败(1997-2001)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是进程中的里程碑突破。它为发达国家(附件B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异化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它创新性地引入了三种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旨在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减排。然而,《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过程遭遇首次重大挫败。2001年,美国小布什政府以“议定书对美国经济损害过大且未约束发展中国家”为由宣布退出,严重打击了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力和信心。议定书最终在俄罗斯批准后,于2005年艰难生效。
第四步:双轨制谈判与哥本哈根僵局(2005-2009)
为规划2012年后(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安排,谈判进入复杂阶段。2007年的“巴厘路线图”确立了双轨制谈判:一轨是《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讨论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另一轨是《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讨论所有缔约方(包括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合作。目标是到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达成新协议。然而,哥本哈根僵局爆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承诺的透明度、长期资金支持规模和法律形式等问题上严重对立。最终仅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暴露了联合国多边谈判体系的脆弱性和主要经济体之间的深刻互信缺失。
第五步:新机制构建与《巴黎协定》达成(2010-2015)
哥本哈根之后,进程转向务实,寻求新的制度设计。德班平台(2011年)启动,目标是在2015年达成一个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另一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定成果”。这一阶段的关键是新机制构建:放弃了《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分配减排目标的方式,转向“国家自主贡献”模式。2015年,《巴黎协定》达成,成为继公约、议定书后的第三大支柱。其核心是:1)将全球温升目标明确为“远低于2°C并努力限制在1.5°C以内”;2)要求所有缔约方每五年提交并更新其国家自主贡献;3)建立以五年为周期的全球盘点机制,评估集体进展并推动提升行动力度。这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新阶段。
第六步:实施细则谈判与当前挑战(2016年至今)
《巴黎协定》通过后,谈判重点转向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或称“巴黎规则书”)。经过三年谈判,2018年卡托维兹气候大会基本完成了除第六条(市场机制)外的实施细则。2021年格拉斯哥大会最终完成了包括第六条在内的所有剩余细则,使协定得以全面实施。然而,当前挑战依然严峻:1)根据现有国家自主贡献,全球温升幅度仍远高于2°C目标,行动力度存在巨大“排放差距”;2)发达国家承诺的每年1000亿美元气候资金目标迟未兑现,适应资金缺口巨大,损失损害资金机制刚起步;3)地缘政治紧张(如俄乌战争)影响能源和气候合作;4)如何推动主要排放国(尤其是中美欧等)在2030年前实现排放峰值并加速转型,是决定《巴黎协定》成败的关键。谈判进程从原则确立、机制设计,已进入围绕资金、执行和力度提升的深度博弈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