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出版法》(1937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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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1-02 22:02:31

《中华民国出版法》(1937年修订版)

  1. 立法背景与目的。 首先,这是国民政府为统一管理新闻、出版事业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其前身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的《出版法》和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出版法》。1937年7月8日,即“七七事变”次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大幅修订的新版《出版法》。此次修订的紧迫背景是全面抗战的爆发,其核心目的是在“战时”状态下,加强对舆论和出版物的管控,以“防止不利于抗战与国家安全的言论传播”,统一宣传口径,服务于抗战大局。它同时也是国民党自训政时期以来“党治”文化政策的法制化体现。

  2. 核心内容与管控机制。 这部法律的核心是通过一系列严密的制度对出版活动进行全程管控。主要包括:

    • 登记许可制:所有新闻纸(报纸、期刊)和杂志,必须在首次发行前向内政部申请登记,经核准并领取登记证后方可发行。书籍及其他出版品也需在发行时寄送样本备案。这从源头上设立了准入门槛。
    • 出版品内容限制:法律详尽列举了禁止登载的内容,包括:1. 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2. 妨害邦交者;3. 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4. 妨害善良风俗者。在战时语境下,“破坏抗战”、“泄露军事机密”、“动摇民心”等都被纳入解释范围,尺度由政府掌握。
    • 追惩与事先检查结合:法律规定了违法出版物的处罚措施(罚款、扣押、禁止发行、乃至刑事责任)。尽管该法未明文规定所有出版物必须事前送审,但授权主管官署在“必要时”得派员检查出版机构的发行情况。实践中,战时广泛推行的《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等特别法规,与本法配合,实际上构成了严厉的事先审查制度
    • 发行人、编辑人责任:明确规定出版品的发行人和编辑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名,以此加强内容问责。
  3. 执行机构与配套法规。 该法的中央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地方主管机关为各级政府。在实际执行中,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军事委员会战时新闻检查局等党、军机构拥有巨大的实际影响力,负责具体的审查工作。它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战时新闻检查标准》等一系列特别法规共同构成了一张严密的文宣管控法网。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销售各环节均被置于监管之下。

  4. 历史影响与评价。 该法在民国出版法制史上影响深远。

    • 战时作用:在抗战时期,它确实被用于整合舆论、动员抗日、打击汉奸言论,具有一定的战时动员合理性。许多宣传抗战、鼓舞士气的出版物也在此框架下得以传播。
    • 负面效应:其严厉的管控条款也被广泛用于压制国民党认为的“异见”,不仅针对汉奸投降言论,也用于限制共产党及其他党派的抗日宣传,以及压制对政府腐败、军事失利等问题的批评声音,箝制了言论与出版自由。
    • 战后延续:抗战胜利后,该法并未随战时状态结束而废止,反而在国共内战中继续被用作控制舆论、打压民主运动的工具,直至1949年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垮台。
    • 双重性:因此,1937年《出版法》是一个具有典型双重性的历史文本:既是民族危机下国家动员的法律工具,也是国民党一党专政下进行思想文化控制的重要法律手段。它深刻地塑造了抗战时期及战后国统区的出版生态与舆论环境。

《中华民国出版法》(1937年修订版)

  1. 立法背景与目的。 首先,这是国民政府为统一管理新闻、出版事业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其前身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的《出版法》和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出版法》。1937年7月8日,即“七七事变”次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大幅修订的新版《出版法》。此次修订的紧迫背景是全面抗战的爆发,其核心目的是在“战时”状态下,加强对舆论和出版物的管控,以“防止不利于抗战与国家安全的言论传播”,统一宣传口径,服务于抗战大局。它同时也是国民党自训政时期以来“党治”文化政策的法制化体现。

  2. 核心内容与管控机制。 这部法律的核心是通过一系列严密的制度对出版活动进行全程管控。主要包括:

    • 登记许可制:所有新闻纸(报纸、期刊)和杂志,必须在首次发行前向内政部申请登记,经核准并领取登记证后方可发行。书籍及其他出版品也需在发行时寄送样本备案。这从源头上设立了准入门槛。
    • 出版品内容限制:法律详尽列举了禁止登载的内容,包括:1. 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2. 妨害邦交者;3. 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4. 妨害善良风俗者。在战时语境下,“破坏抗战”、“泄露军事机密”、“动摇民心”等都被纳入解释范围,尺度由政府掌握。
    • 追惩与事先检查结合:法律规定了违法出版物的处罚措施(罚款、扣押、禁止发行、乃至刑事责任)。尽管该法未明文规定所有出版物必须事前送审,但授权主管官署在“必要时”得派员检查出版机构的发行情况。实践中,战时广泛推行的《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等特别法规,与本法配合,实际上构成了严厉的事先审查制度
    • 发行人、编辑人责任:明确规定出版品的发行人和编辑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名,以此加强内容问责。
  3. 执行机构与配套法规。 该法的中央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地方主管机关为各级政府。在实际执行中,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军事委员会战时新闻检查局等党、军机构拥有巨大的实际影响力,负责具体的审查工作。它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战时新闻检查标准》等一系列特别法规共同构成了一张严密的文宣管控法网。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销售各环节均被置于监管之下。

  4. 历史影响与评价。 该法在民国出版法制史上影响深远。

    • 战时作用:在抗战时期,它确实被用于整合舆论、动员抗日、打击汉奸言论,具有一定的战时动员合理性。许多宣传抗战、鼓舞士气的出版物也在此框架下得以传播。
    • 负面效应:其严厉的管控条款也被广泛用于压制国民党认为的“异见”,不仅针对汉奸投降言论,也用于限制共产党及其他党派的抗日宣传,以及压制对政府腐败、军事失利等问题的批评声音,箝制了言论与出版自由。
    • 战后延续:抗战胜利后,该法并未随战时状态结束而废止,反而在国共内战中继续被用作控制舆论、打压民主运动的工具,直至1949年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垮台。
    • 双重性:因此,1937年《出版法》是一个具有典型双重性的历史文本:既是民族危机下国家动员的法律工具,也是国民党一党专政下进行思想文化控制的重要法律手段。它深刻地塑造了抗战时期及战后国统区的出版生态与舆论环境。
《中华民国出版法》(1937年修订版) 立法背景与目的 。 首先,这是国民政府为统一管理新闻、出版事业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其前身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的《出版法》和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出版法》。1937年7月8日,即“七七事变”次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大幅修订的新版《出版法》。此次修订的紧迫背景是全面抗战的爆发,其核心目的是在“战时”状态下,加强对舆论和出版物的管控,以“防止不利于抗战与国家安全的言论传播”,统一宣传口径,服务于抗战大局。它同时也是国民党自训政时期以来“党治”文化政策的法制化体现。 核心内容与管控机制 。 这部法律的核心是通过一系列严密的制度对出版活动进行全程管控。主要包括: 登记许可制 :所有新闻纸(报纸、期刊)和杂志,必须在首次发行前向内政部申请登记,经核准并领取登记证后方可发行。书籍及其他出版品也需在发行时寄送样本备案。这从源头上设立了准入门槛。 出版品内容限制 :法律详尽列举了禁止登载的内容,包括:1. 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2. 妨害邦交者;3. 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4. 妨害善良风俗者。在战时语境下,“破坏抗战”、“泄露军事机密”、“动摇民心”等都被纳入解释范围,尺度由政府掌握。 追惩与事先检查结合 :法律规定了违法出版物的处罚措施(罚款、扣押、禁止发行、乃至刑事责任)。尽管该法未明文规定所有出版物必须事前送审,但授权主管官署在“必要时”得派员检查出版机构的发行情况。实践中,战时广泛推行的《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等特别法规,与本法配合,实际上构成了严厉的 事先审查制度 。 发行人、编辑人责任 :明确规定出版品的发行人和编辑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名,以此加强内容问责。 执行机构与配套法规 。 该法的中央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地方主管机关为各级政府。在实际执行中, 国民党中央宣传部 和 军事委员会战时新闻检查局 等党、军机构拥有巨大的实际影响力,负责具体的审查工作。它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战时新闻检查标准》等一系列特别法规共同构成了一张严密的文宣管控法网。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销售各环节均被置于监管之下。 历史影响与评价 。 该法在民国出版法制史上影响深远。 战时作用 :在抗战时期,它确实被用于整合舆论、动员抗日、打击汉奸言论,具有一定的战时动员合理性。许多宣传抗战、鼓舞士气的出版物也在此框架下得以传播。 负面效应 :其严厉的管控条款也被广泛用于压制国民党认为的“异见”,不仅针对汉奸投降言论,也用于限制共产党及其他党派的抗日宣传,以及压制对政府腐败、军事失利等问题的批评声音,箝制了言论与出版自由。 战后延续 :抗战胜利后,该法并未随战时状态结束而废止,反而在国共内战中继续被用作控制舆论、打压民主运动的工具,直至1949年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垮台。 双重性 :因此,1937年《出版法》是一个具有典型双重性的历史文本:既是民族危机下国家动员的法律工具,也是国民党一党专政下进行思想文化控制的重要法律手段。它深刻地塑造了抗战时期及战后国统区的出版生态与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