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修订版)
字数 866 2025-11-20 09:39:52

《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修订版)

  1. 立法背景与沿革
    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重要的刑事法典。其前身为1928年北洋政府参照《暂行新刑律》(源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制定的旧刑法。随着社会变迁和法学理论发展,1928年刑法被认为存在体系松散、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1931年立法院成立刑法起草委员会,由法学家王宠惠主持,参考德、日、意等大陆法系刑法典,结合本土司法实践,历时四年完成修订。

  2. 结构与立法原则
    法典分为总则编(12章99条)与分则编(35章258条)。总则确立三大原则:

    • 罪刑法定主义(第1条明文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废除类推适用。
    •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结合:在考量行为后果的同时,引入“犯罪动机”“行为人危险性”等主观要素。
    • 社会防卫思想:增设保安处分制度(第12章),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或精神障碍者施以感化教育、监护处分。
  3. 分则的核心变革

    • 废除通奸罪:1935年刑法删除1928年刑法中针对通奸的刑罚条款,仅保留民事赔偿责任,体现对私人领域干预的限缩。
    • 经济犯罪专门化:增设“伪造有价证券罪”“妨害农工商罪”等章节,回应民国时期工商业发展需求。
    • 国家法益强化:将“内乱罪”“外患罪”置于分则首章,明确“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方法变更宪政”为重罪,折射当时巩固政权稳定的政治诉求。
  4. 司法实践与争议
    该法典实施后,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如1937年上字第1234号)明确“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争议焦点集中于:

    • 保安处分的滥用:部分地方法院将“习惯犯”送入反省院,实质沦为政治镇压工具。
    • 性别平等局限:尽管删除通奸罪,但保留“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加重其刑”条款,隐含宗法伦理色彩。
  5. 历史影响与后续修订
    1935年刑法奠定了现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基础,其条文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经数十次修正)。大陆1949年后废止该法,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仍可见其结构影响。该法典的德日法理移植与本土化尝试,成为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样本。

《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修订版) 立法背景与沿革 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重要的刑事法典。其前身为1928年北洋政府参照《暂行新刑律》(源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制定的旧刑法。随着社会变迁和法学理论发展,1928年刑法被认为存在体系松散、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1931年立法院成立刑法起草委员会,由法学家王宠惠主持,参考德、日、意等大陆法系刑法典,结合本土司法实践,历时四年完成修订。 结构与立法原则 法典分为总则编(12章99条)与分则编(35章258条)。总则确立三大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 (第1条明文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废除类推适用。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结合 :在考量行为后果的同时,引入“犯罪动机”“行为人危险性”等主观要素。 社会防卫思想 :增设保安处分制度(第12章),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或精神障碍者施以感化教育、监护处分。 分则的核心变革 废除通奸罪 :1935年刑法删除1928年刑法中针对通奸的刑罚条款,仅保留民事赔偿责任,体现对私人领域干预的限缩。 经济犯罪专门化 :增设“伪造有价证券罪”“妨害农工商罪”等章节,回应民国时期工商业发展需求。 国家法益强化 :将“内乱罪”“外患罪”置于分则首章,明确“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方法变更宪政”为重罪,折射当时巩固政权稳定的政治诉求。 司法实践与争议 该法典实施后,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如1937年上字第1234号)明确“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争议焦点集中于: 保安处分的滥用 :部分地方法院将“习惯犯”送入反省院,实质沦为政治镇压工具。 性别平等局限 :尽管删除通奸罪,但保留“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加重其刑”条款,隐含宗法伦理色彩。 历史影响与后续修订 1935年刑法奠定了现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基础,其条文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经数十次修正)。大陆1949年后废止该法,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仍可见其结构影响。该法典的德日法理移植与本土化尝试,成为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