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暂行新刑律》
字数 631 2025-11-21 05:54:58
《民国暂行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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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于1912年4月30日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刑法典。其直接渊源为清末修订的《大清新刑律》,两者在编纂体例和主要内容上高度相似。该法典的诞生背景是辛亥革命后旧法统已失效,而新法典尚未制定,为填补法律空白,经临时参议院决议删改《大清新刑律》中与共和政体冲突的条款(如删除"侵犯皇室罪"全章、修改"臣民"为"人民"等),并更名为《暂行新刑律》应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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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刑律采用近代大陆法系刑法体系,突破传统诸法合体模式,确立总则-分则的二元结构。总则篇规定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制度等基本原则,引入罪刑法定、刑罚人道主义等理念;分则篇按侵害法益分类,涵盖内乱罪、渎职罪、妨害秩序罪等35类罪名。刑罚体系废除笞杖等肉刑,确立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等主刑,并首创缓刑、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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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该法典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的复杂交织。虽废除"八议"等特权制度,但保留宗法色彩的"杀伤尊亲属罪"加重处罚条款;虽标榜平等原则,却通过1914年《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强化封建礼教内容,如承认妾制、扩大对尊长防卫权的限制。这种矛盾性体现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变革的过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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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典的适用历时十六年,直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刑法》方告废止。其间通过大理院判例和解释例形成千余条补充规则,推动刑法术语的本土化转化。作为近代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奠基之作,其确立的罪刑体系、法律概念成为后续刑法修订的蓝本,并为民国司法教育提供标准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