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字数 777 2025-11-21 22:19:02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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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与过程
《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颁布,是民国时期继《临时约法》《训政时期约法》后的首部正式宪法。其制定可追溯至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会议通过《宪草修改原则》12条,旨在融合英美民主制度与中国国情。随后成立的“宪草审议委员会”以1936年《五五宪草》为基础,结合政协原则起草新宪。草案经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标志国民政府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 -
核心内容与制度设计
宪法全文共175条,确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 政权架构:实行“五权分立”,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其中立法院为民意机关,监察院行使弹劾权。
- 人民权利:详细列举平等权、自由权、参政权等,并规定“法律保留”原则,限制公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 中央与地方关系:明确“均权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省县可制定自治法规。
- 总统与行政权:总统为国家元首,统率军队,任命行政院长;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体现责任内阁制精神。
- 争议与妥协点
宪法制定过程中存在多重矛盾:
- 政权组织形式:国民党内部分势力坚持总统制,但政协原则倾向内阁制,最终文本形成“双重行政首长制”,为日后“府院之争”埋下伏笔。
- 地方自治与边疆代表:对省级自治范围、少数民族地区代表名额的划定存在激烈争论,部分条款如“国民大会”的存废成为妥协产物。
- 过渡条款:宪法附则规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可冻结部分条文,这一机制后来被长期沿用,实际架空了宪政框架。
- 实施困境与历史影响
宪法颁布后未及全面落实,即因国共内战于1948年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无限扩大总统权力。1949年后该宪法在台湾地区继续施行,历经多次修宪;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