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字数 777 2025-11-21 22:19:02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1. 制定背景与过程
    《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颁布,是民国时期继《临时约法》《训政时期约法》后的首部正式宪法。其制定可追溯至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会议通过《宪草修改原则》12条,旨在融合英美民主制度与中国国情。随后成立的“宪草审议委员会”以1936年《五五宪草》为基础,结合政协原则起草新宪。草案经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标志国民政府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

  2. 核心内容与制度设计
    宪法全文共175条,确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 政权架构:实行“五权分立”,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其中立法院为民意机关,监察院行使弹劾权。
  • 人民权利:详细列举平等权、自由权、参政权等,并规定“法律保留”原则,限制公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 中央与地方关系:明确“均权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省县可制定自治法规。
  • 总统与行政权:总统为国家元首,统率军队,任命行政院长;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体现责任内阁制精神。
  1. 争议与妥协点
    宪法制定过程中存在多重矛盾:
  • 政权组织形式:国民党内部分势力坚持总统制,但政协原则倾向内阁制,最终文本形成“双重行政首长制”,为日后“府院之争”埋下伏笔。
  • 地方自治与边疆代表:对省级自治范围、少数民族地区代表名额的划定存在激烈争论,部分条款如“国民大会”的存废成为妥协产物。
  • 过渡条款:宪法附则规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可冻结部分条文,这一机制后来被长期沿用,实际架空了宪政框架。
  1. 实施困境与历史影响
    宪法颁布后未及全面落实,即因国共内战于1948年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无限扩大总统权力。1949年后该宪法在台湾地区继续施行,历经多次修宪;在大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制定背景与过程 《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颁布,是民国时期继《临时约法》《训政时期约法》后的首部正式宪法。其制定可追溯至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会议通过《宪草修改原则》12条,旨在融合英美民主制度与中国国情。随后成立的“宪草审议委员会”以1936年《五五宪草》为基础,结合政协原则起草新宪。草案经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标志国民政府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 核心内容与制度设计 宪法全文共175条,确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政权架构 :实行“五权分立”,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其中立法院为民意机关,监察院行使弹劾权。 人民权利 :详细列举平等权、自由权、参政权等,并规定“法律保留”原则,限制公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中央与地方关系 :明确“均权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省县可制定自治法规。 总统与行政权 :总统为国家元首,统率军队,任命行政院长;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体现责任内阁制精神。 争议与妥协点 宪法制定过程中存在多重矛盾: 政权组织形式 :国民党内部分势力坚持总统制,但政协原则倾向内阁制,最终文本形成“双重行政首长制”,为日后“府院之争”埋下伏笔。 地方自治与边疆代表 :对省级自治范围、少数民族地区代表名额的划定存在激烈争论,部分条款如“国民大会”的存废成为妥协产物。 过渡条款 :宪法附则规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可冻结部分条文,这一机制后来被长期沿用,实际架空了宪政框架。 实施困境与历史影响 宪法颁布后未及全面落实,即因国共内战于1948年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无限扩大总统权力。1949年后该宪法在台湾地区继续施行,历经多次修宪;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