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是规范国民政府中央政权的构成、职权与运作方式的基本法律。它随着政治局势的变化经历了多次修订,反映了民国时期政权结构的演变。
第一步:1925年首次颁布的背景与目的
1925年7月1日,广州的国民党政权在苏联影响和“以党治国”原则下,颁布了第一部《国民政府组织法》。其核心目的是取代孙中山早期建立的“军政府”结构,建立一个由国民党主导的正式中央政府。该法规定国民政府受国民党指导与监督,实行集体领导的委员制(设国民政府委员),并首次设立军事、外交、财政等部,奠定了党国体制的基础。此举是为了统一广东革命根据地,为北伐做准备。
第二步:1928年修订与“训政”体制的确立
1928年北伐基本成功后,国民政府宣布进入“训政时期”。同年10月,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颁布。这次修订确立了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为核心的“五权分立”体制,这是对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实践。法律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国民政府主席为国家元首,但实际权力重心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政治会议,标志着“训政”制度在法律上的正式形成。
第三步:1931年修正与权力结构的调整
1931年,因蒋介石与胡汉民之间的“约法之争”,以及随后宁粤分裂的局面,国民政府组织法被再次修订。6月的版本扩大了国民政府主席(由蒋介石担任)的权力,使其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并拥有提名五院正副院长等实权。但同年12月,因蒋介石下野,组织法又被紧急修改,极大地削弱了主席职权,使其成为虚位元首,同时恢复并强化了国民政府委员集体负责制。这次频繁修订体现了国民党内各派系激烈的权力斗争。
第四步:1943年最终修订与战时权力集中
抗日战争期间,为适应战时领导需要,1943年9月,国民政府再次修订组织法。林森主席逝世后,修订后的法律重新赋予国民政府主席(由蒋介石担任)巨大的权力,包括:担任陆海空军大元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提名五院院长等。这使得国民政府主席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实权职位,完成了从集体领导向个人领导体制的转变,直至1948年“行宪”后该法被《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