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工会法》
字数 545 2025-11-23 11:44:30
《中华民国工会法》
-
立法背景与目的
1920年代,中国工业初步发展,工人群体壮大,但缺乏法律保障。国民党在孙中山"扶助农工"政策指导下,为规范工会组织、调解劳资矛盾,于1929年10月21日颁布《中华民国工会法》。该法明确工会的合法地位,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劳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
主要内容与结构
- 工会设立条件:规定同一产业或职业满50人可组建工会,需向地方政府申请登记。
- 权利与义务:工会享有集体谈判、组织罢工(需提前通告)、办理劳工福利等权利,同时承担协助政策推行、调解纠纷等义务。
- 限制条款:禁止军政人员组织工会,罢工不得涉及公共事业(如水电、交通),并规定工会需接受政府监督。
-
实施与影响
- 工会组织扩张:至1937年,全国登记工会达2,300余个,会员超过200万人,纺织、铁路等行业工会活跃。
- 劳资关系规范化:推动签订集体协议,减少暴力冲突,但政府常以"维护稳定"为由干预罢工。
- 争议点:部分条款被批评为限制工人运动,如第23条要求罢工需"不妨碍公共秩序"。
-
历史演变
1943年修订版强化政府监管,要求工会年度计划需报备。1949年后该法在台湾地区沿用并多次修订,大陆地区则由新中国的《工会法》取代。该法标志着中国近代劳工立法的开端,为后续劳动法规奠定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