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
字数 704 2025-11-23 18:01:43

《大宪章》

  1. 《大宪章》是1215年6月15日英格兰国王约翰王在贵族军事压力下,于温莎附近的兰尼米德草地签署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导火索是约翰王为应对对法战争失败(尤其是1214年布汶战役惨败)而横征暴敛,引发贵族联合反抗。文件以拉丁文写成,共63条,核心目的是用成文法限制王权,确立“王在法下”原则。

  2. 关键条款的制定背景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的封建习惯:

    • 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未经“王国普遍会议”(由直属封臣组成)同意,国王不得征收额外税赋(如盾牌钱)。这反映了封建契约中“协商原则”。
    • 第39条明确:“任何自由人,未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或经国法裁决,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 此条成为后世“正当程序”理念的雏形。
    • 第61条设立了25名贵族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有权武力迫使国王遵守宪章,体现了封建契约的相互约束性。
  3. 《大宪章》在13世纪经历了多次修订与重颁:1216年、1217年和1225年版本删去了涉及监督委员会等激进条款,但强化了对自由民权利的保护。1297年,爱德华一世正式将《大宪章》纳入英格兰成文法体系,使其成为永久法律基础。

  4. 该文件的法律遗产通过司法实践延续:14世纪英格兰法官引用第39条发展出人身保护令制度;17世纪爱德华·柯克爵士在《法律总论》中重新诠释《大宪章》,将其作为对抗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的重要武器,直接影响1628年《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的制定。

  5. 全球影响层面:18世纪北美殖民者将《大宪章》视为“英国自由权利”的象征,其原则被融入美国宪法(如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原存四份1215年手抄本,现分藏于大英图书馆、林肯座堂和索尔兹伯里座堂。

《大宪章》 《大宪章》是1215年6月15日英格兰国王约翰王在贵族军事压力下,于温莎附近的兰尼米德草地签署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导火索是约翰王为应对对法战争失败(尤其是1214年布汶战役惨败)而横征暴敛,引发贵族联合反抗。文件以拉丁文写成,共63条,核心目的是用成文法限制王权,确立“王在法下”原则。 关键条款的制定背景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的封建习惯: 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未经“王国普遍会议”(由直属封臣组成)同意,国王不得征收额外税赋(如盾牌钱)。这反映了封建契约中“协商原则”。 第39条明确:“任何自由人,未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或经国法裁决,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 此条成为后世“正当程序”理念的雏形。 第61条设立了25名贵族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有权武力迫使国王遵守宪章,体现了封建契约的相互约束性。 《大宪章》在13世纪经历了多次修订与重颁:1216年、1217年和1225年版本删去了涉及监督委员会等激进条款,但强化了对自由民权利的保护。1297年,爱德华一世正式将《大宪章》纳入英格兰成文法体系,使其成为永久法律基础。 该文件的法律遗产通过司法实践延续:14世纪英格兰法官引用第39条发展出人身保护令制度;17世纪爱德华·柯克爵士在《法律总论》中重新诠释《大宪章》,将其作为对抗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的重要武器,直接影响1628年《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的制定。 全球影响层面:18世纪北美殖民者将《大宪章》视为“英国自由权利”的象征,其原则被融入美国宪法(如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原存四份1215年手抄本,现分藏于大英图书馆、林肯座堂和索尔兹伯里座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