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合作社法》
字数 695 2025-11-23 22:36:07

《中华民国合作社法》

《中华民国合作社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34年3月30日颁布的法律,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运作,推动社会经济改革。其立法背景可追溯至晚清以来民间兴起的合作主义思潮,以及民国初期晏阳初、梁漱溟等知识分子开展的乡村建设实验。该法明确将合作社定义为"依平等原则,以互助方式实现经济利益的法人组织",标志着合作经济被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该法核心内容包含四大支柱:第一,组织原则规定合作社需基于"自愿入社、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社员;第二,业务范围覆盖信用、供给、运销、生产、消费等多类合作形式,尤其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对缓解高利贷剥削的作用;第三,设立三级监管体系,由社会部、省建设厅、县市政府分级监督合作社注册与审计;第四,赋予合作社免税地位,1935年修订的《营业税法》更明确规定合作社免征所得税与营业税。

法律实施后形成两类典型实践:在城市以上海消费合作社为代表,通过集体采购降低市民生活成本;在农村则以华洋义赈会指导的河北信用合作社网络最为成功,1936年全国合作社总数达3.7万个。抗战时期该法经1940年修正,增设"战时特种合作社"条款,允许组织联合社承担物资调配任务,例如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在西北组织的军工合作社。

该法存在明显时代局限:首先,强制合作社接受国民党党部指导,使合作运动沦为党派渗透工具;其次,缺乏资金支持条款,贫困农户仍难获得初始股本;最后,1949年后仅在台湾地区延续实施,大陆地区的合作经济被纳入集体化轨道。但作为亚洲首部系统性的合作经济法典,其确立的合作社七项原则(如资本报酬有限等)仍影响当代两岸合作社立法。

《中华民国合作社法》 《中华民国合作社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34年3月30日颁布的法律,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运作,推动社会经济改革。其立法背景可追溯至晚清以来民间兴起的合作主义思潮,以及民国初期晏阳初、梁漱溟等知识分子开展的乡村建设实验。该法明确将合作社定义为"依平等原则,以互助方式实现经济利益的法人组织",标志着合作经济被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该法核心内容包含四大支柱:第一,组织原则规定合作社需基于"自愿入社、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社员;第二,业务范围覆盖信用、供给、运销、生产、消费等多类合作形式,尤其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对缓解高利贷剥削的作用;第三,设立三级监管体系,由社会部、省建设厅、县市政府分级监督合作社注册与审计;第四,赋予合作社免税地位,1935年修订的《营业税法》更明确规定合作社免征所得税与营业税。 法律实施后形成两类典型实践:在城市以上海消费合作社为代表,通过集体采购降低市民生活成本;在农村则以华洋义赈会指导的河北信用合作社网络最为成功,1936年全国合作社总数达3.7万个。抗战时期该法经1940年修正,增设"战时特种合作社"条款,允许组织联合社承担物资调配任务,例如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在西北组织的军工合作社。 该法存在明显时代局限:首先,强制合作社接受国民党党部指导,使合作运动沦为党派渗透工具;其次,缺乏资金支持条款,贫困农户仍难获得初始股本;最后,1949年后仅在台湾地区延续实施,大陆地区的合作经济被纳入集体化轨道。但作为亚洲首部系统性的合作经济法典,其确立的合作社七项原则(如资本报酬有限等)仍影响当代两岸合作社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