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
字数 469 2025-11-16 04:51:21
《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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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条约》是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与英、法、俄、美四国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签署时间为1858年。该条约的签订背景是1856年爆发的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攻占广州后,北上攻陷大沽炮台,进逼天津,清政府被迫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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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主要内容分为经济、政治和宗教三个方面:
- 经济上:允许外国商船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增开南京、汉口等10个通商口岸,并规定进出口货物按值百抽五(即5%关税)征税。
- 政治上:允许外国公使常驻北京,赋予外国人赴中国内地游历、传教的权利,同时规定中外案件由外国领事裁判(领事裁判权)。
- 宗教上:允许基督教传教士在中国内地活动,并保护其传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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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直接影响是进一步破坏中国主权:长江流域的开放使外国势力深入中国腹地;公使驻京条款改变了传统“朝贡体系”下的外交模式;关税权的削弱加剧了国内手工业的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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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影响层面,《天津条约》与后续的《北京条约》(1860年)共同构成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结果,使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加深。它扩展了《南京条约》以来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并为西方控制中国经济命脉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