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合作社法》
字数 650 2025-11-24 10:44:59
《中华民国合作社法》
《中华民国合作社法》是1934年3月30日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一部规范合作社组织与运作的法律。以下分步骤说明其背景、内容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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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 20世纪初,中国农村经济凋敝,西方合作主义思想传入。民间曾出现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试点组织,但缺乏统一规范。
- 南京国民政府推行"乡村建设运动",试图通过立法将合作社纳入国家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基层经济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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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与核心条款
- 合作社定义:明确合作社为"依平等原则,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利益与生活改善的团体"。
- 组织形式:规定合作社需由7人以上发起,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
- 业务范围:涵盖信用、供给、生产、运销、消费、劳动等多种类型,其中信用合作社最为普遍。
- 监管机制:要求合作社向地方政府登记,并接受社会部的业务监督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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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程与典型案例
- 1935年颁布《合作社法施行细则》,细化操作流程。至1947年,全国注册合作社达17万个,社员超2400万人。
- 华洋义赈会:该民间组织在河北推动的信用合作社成为法律实施前的实践范本。
-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1938年成立):在抗战时期依托该法组织生产合作社,支持战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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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影响与局限
- 积极意义:首次构建了中国合作社的法律体系,为农村金融注入活力,部分缓解了高利贷问题。
- 现实局限:实际运作中常被地方豪强把持,贫困农民参与度有限;1940年代后期因通货膨胀与战乱,合作社大多名存实亡。
- 法律延续:该法在台湾地区历经多次修订,至今仍为合作社活动的法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