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公务员任用法》
字数 501 2025-11-24 11:28:45
《中华民国公务员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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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于1929年10月29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制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立法背景源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中对考试权的独立设计,旨在通过标准化任职程序取代传统官僚委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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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明确规定公务员任职需经过三种法定程序:考试任用(适用于事务官)、荐任(由主管长官保荐)与委任(简易职务)。其中考试任用又分为高等考试(大学学历准入)与普通考试(中学学历准入)两级,对应不同职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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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条款包含积极条件与消极限制:除学历与考试成绩要求外,特别规定被褫夺公权者、亏空公款者、吸食鸦片者及反对国民党原则者不得任职。该条款体现了"党治"原则与专业标准并重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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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修订版增设"试用期"制度:初任人员需经一年试用考核方可实授。1935年进一步修订《公务员任用法实施细则》,将考试及格人员按成绩分为"最优等""优等""中等"三档,对应不同晋升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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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与同期颁布的《公务员考绩法》《公务员惩戒法》共同构成民国文官制度三角支架。但其实际执行受派系政治影响,1943年统计显示考试录用人员仅占公务员总数的18.7%,多数职位仍为军事系统转任或私人荐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