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执行法》
字数 566 2025-11-24 18:35:36

《中华民国行政执行法》

  1. 《中华民国行政执行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32年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旨在解决行政处分效力薄弱的问题。其立法背景可追溯至清末《行政执行法》草案,民国初年曾试行类似条例,但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正式完成立法程序。该法明确区分"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与"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两类执行情形。

  2. 该法核心内容包含三大执行方法:第一是直接强制(如查封、扣押),第二是代履行(即第三方代执行后追偿费用),第三是罚锾(滞纳金等间接强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11条规定的"告戒程序",要求执行前必须限定履行期限并明示强制手段,这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的雏形。执行机关以县市政府为主,但涉及专业领域时可由警察机关协助。

  3. 该法在抗战时期经历重要调整。1943年修订版增设"即时强制"条款,授权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中可无需预先告戒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防疫隔离、征用物资等。1947年配合宪法实施再次修订,增加执行异议程序,允许相对人向上级机关声明异议。这些修订反映出战时状态与宪政转型对行政执行制度的双重影响。

  4. 该法的实施显著提升了行政效率,但也在基层执行中产生滥用问题。典型如1948年上海"整顿市容运动"中,当局依据该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时引发多起冲突。其制度遗产延续至台湾地区,经1998年全面修订后仍在使用。

《中华民国行政执行法》 《中华民国行政执行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32年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旨在解决行政处分效力薄弱的问题。其立法背景可追溯至清末《行政执行法》草案,民国初年曾试行类似条例,但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正式完成立法程序。该法明确区分"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与"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两类执行情形。 该法核心内容包含三大执行方法:第一是直接强制(如查封、扣押),第二是代履行(即第三方代执行后追偿费用),第三是罚锾(滞纳金等间接强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11条规定的"告戒程序",要求执行前必须限定履行期限并明示强制手段,这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的雏形。执行机关以县市政府为主,但涉及专业领域时可由警察机关协助。 该法在抗战时期经历重要调整。1943年修订版增设"即时强制"条款,授权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中可无需预先告戒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防疫隔离、征用物资等。1947年配合宪法实施再次修订,增加执行异议程序,允许相对人向上级机关声明异议。这些修订反映出战时状态与宪政转型对行政执行制度的双重影响。 该法的实施显著提升了行政效率,但也在基层执行中产生滥用问题。典型如1948年上海"整顿市容运动"中,当局依据该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时引发多起冲突。其制度遗产延续至台湾地区,经1998年全面修订后仍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