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暂行商律》
字数 846 2025-11-25 05:40:07
《中华民国暂行商律》
第一步:法律出台的历史背景
1912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面临传统社会经济秩序解体、商业活动缺乏统一法规的困境。清末《大清商律草案》未及颁布清政府即覆灭,导致新旧政权交替时期出现商事法律真空。为稳定市场秩序并宣示现代化立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责成实业部(总长张謇)参照国际商法原则,紧急制定过渡性商事法规。
第二步:法律结构与核心内容
该律由《公司律》131条和《商人通例》9章73条构成框架体系:
- 《商人通例》明确商人身份认定标准(年满12岁、独立经营),规定商业账簿、商号登记等基础制度
- 《公司律》首次确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形态,详细规定股东权利、董事责任、公司清算程序
- 创设商业注册制度,要求各地设立注册所办理企业登记
- 引入票据、运输、保险等现代商事概念,但未形成具体细则
第三步:立法特征与创新突破
- 体例上打破民刑合一的传统,开创中国独立商法体系
- 首次承认女性经商权(《商人通例》第3条)
- 确立资本三原则(确定、维持、不变),保护债权人利益
- 采用折衷主义立法技术,融合德日商法与本土商业习惯
- 规定公司可发行无记名股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求
第四步:实施过程与司法实践
1912年4月至1914年9月实施期间,上海总商会等机构成为重要执法辅助主体。1913年大理院判例(上字第38号)明确:"公司董事违反注意义务致损,依暂行商律第121条追责"。江苏高等法院通过"张振勋诉阜丰面粉公司案"确立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全国陆续设立37个商事公断处,年处理商事纠纷逾2000件。
第五步:历史影响与制度遗产
该律虽因仓促制定存在体系不全等问题,但构建了现代企业制度基础框架:
- 为1923年《商法草案》提供蓝本,其中66%条款被直接继承
- 推动1914-1916年中国公司注册数量年均增长47%
- 确立的有限责任原则成为《中华民国民法》法人制度雏形
- 1930年代延安边区商事条例仍参考其交易安全保护条款
- 现存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保留其商号登记制度的核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