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惩治贪污条例》
字数 533 2025-11-25 08:12:21

《中华民国惩治贪污条例》

  1. 该条例于1938年6月由国民政府颁布,旨在战时状态下强化对贪污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立法背景源于抗日战争初期,为维持战时经济秩序与政府效能,需针对物资调配、军需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设立专项法规。条例明确将"违法征收税款""克扣军饷""侵占救灾物资"等12类行为列为贪污罪,并规定最高可处死刑的刑罚标准。

  2. 具体内容体现三大特征:一是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涵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民间团体人员;二是创设"推定贪污"条款,当公务人员消费数额与合法收入显著不符时需自证清白;三是设立特别审判程序,允许军事机关对涉及军务的贪污案件行使审判权。1943年修订时新增"索贿未遂仍构成犯罪"条款,进一步体现从严立法倾向。

  3. 实施期间较典型案例包括:1940年浙江省税务局长张静因集体分赃被处决;1942年兵工署采购科长李光前因虚报钢材价格被判处死刑。据国民政府监察院统计,1938-1945年间依该条例定罪案件达2,317件,其中死刑判决占比18.6%。

  4. 该条例在1949年随国民党政权迁台后继续实施,直至1992年方被《贪污治罪条例》取代。其创设的"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理念,后为多国反贪立法所借鉴,但战时特殊条款如军法审判权限等,也引发关于司法独立的持续争议。

《中华民国惩治贪污条例》 该条例于1938年6月由国民政府颁布,旨在战时状态下强化对贪污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立法背景源于抗日战争初期,为维持战时经济秩序与政府效能,需针对物资调配、军需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设立专项法规。条例明确将"违法征收税款""克扣军饷""侵占救灾物资"等12类行为列为贪污罪,并规定最高可处死刑的刑罚标准。 具体内容体现三大特征:一是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涵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民间团体人员;二是创设"推定贪污"条款,当公务人员消费数额与合法收入显著不符时需自证清白;三是设立特别审判程序,允许军事机关对涉及军务的贪污案件行使审判权。1943年修订时新增"索贿未遂仍构成犯罪"条款,进一步体现从严立法倾向。 实施期间较典型案例包括:1940年浙江省税务局长张静因集体分赃被处决;1942年兵工署采购科长李光前因虚报钢材价格被判处死刑。据国民政府监察院统计,1938-1945年间依该条例定罪案件达2,317件,其中死刑判决占比18.6%。 该条例在1949年随国民党政权迁台后继续实施,直至1992年方被《贪污治罪条例》取代。其创设的"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理念,后为多国反贪立法所借鉴,但战时特殊条款如军法审判权限等,也引发关于司法独立的持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