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保险法》
字数 607 2025-11-25 10:19:00

《中华民国保险法》

《中华民国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可追溯至20世纪初中国传统保险业的初步发展。随着通商口岸开放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华商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但缺乏统一法律规范。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推行商事法规体系化,由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瑞士等大陆法系保险立法,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首部《保险法》,共分总则、损失保险、人身保险3章82条。

该法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二,确立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具备合法经济利益;第三,区分损失补偿保险与定额给付保险,对火灾、运输、人寿等险种作出基础性规定。但此法因保险业实践条件不成熟,始终未定施行日期。

1937年1月11日颁布修订版《保险法》,将条文扩充至98条,重点完善了责任保险条款,增设再保险规则,并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此次修订引入"追溯保险"概念,规定缔约双方对既往事实不知情时的法律责任分配。然而受抗日战争影响,该法实际适用范围限于租界与沿海城市。

1949年后该法在台湾地区持续适用,历经1963年、1974年等多次修订,逐步增加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等现代保险制度。原大陆地区条款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保险法规替代。该法律体系演变反映了中国从传统互助保险向现代契约型保险的转型过程,其法理结构仍可见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总则部分。

《中华民国保险法》 《中华民国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可追溯至20世纪初中国传统保险业的初步发展。随着通商口岸开放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华商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但缺乏统一法律规范。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推行商事法规体系化,由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瑞士等大陆法系保险立法,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首部《保险法》,共分总则、损失保险、人身保险3章82条。 该法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保险契约"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二,确立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具备合法经济利益;第三,区分损失补偿保险与定额给付保险,对火灾、运输、人寿等险种作出基础性规定。但此法因保险业实践条件不成熟,始终未定施行日期。 1937年1月11日颁布修订版《保险法》,将条文扩充至98条,重点完善了责任保险条款,增设再保险规则,并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此次修订引入"追溯保险"概念,规定缔约双方对既往事实不知情时的法律责任分配。然而受抗日战争影响,该法实际适用范围限于租界与沿海城市。 1949年后该法在台湾地区持续适用,历经1963年、1974年等多次修订,逐步增加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等现代保险制度。原大陆地区条款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保险法规替代。该法律体系演变反映了中国从传统互助保险向现代契约型保险的转型过程,其法理结构仍可见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总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