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户籍法》
字数 576 2025-11-25 14:04:08

《中华民国户籍法》

《中华民国户籍法》于1931年12月12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全国性户籍管理专门法律。其制定背景可追溯至清代《户部则例》的地方性户籍实践,以及民国初期各省自行其是的户口调查困境。该法核心目的是建立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为国家治理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基础。

法律内容以"户籍登记"为核心框架,具体划分为身份登记与迁徙登记两大体系。身份登记包含出生、认领、收养、婚姻、监护、死亡宣告及继承等七类民事关系变更事项;迁徙登记则规范人口跨区域流动管理,要求迁出时申请迁出登记、迁入后三日内办理迁入登记。登记程序采用"申请主义"原则,规定应由申请人主动向户籍管辖区公所申报,违者将处以银元罚锾。

1934年修正案增设"人事登记"专章,将入学、毕业、职业资格变动等教育就业信息纳入登记范围,体现户籍与社会管理的结合。1946年重大修订时,将罚则货币单位调整为法币,并增加"流动人口登记"条款,应对战后人口流动加剧的现状。该法在台湾地区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形成现行户籍制度基础。

实施过程中,该法通过户籍登记与保甲制度的联动,强化了国家对社会基层的控制能力。其建立的出生证明、婚姻登记等文书体系,成为现代公民身份认证的雏形。但战时动荡导致多数地区执行效果受限,仅江浙沪等少数省份完成系统性户籍建档,广大农村仍延续传统宗族册籍管理模式。

《中华民国户籍法》 《中华民国户籍法》于1931年12月12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全国性户籍管理专门法律。其制定背景可追溯至清代《户部则例》的地方性户籍实践,以及民国初期各省自行其是的户口调查困境。该法核心目的是建立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为国家治理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基础。 法律内容以"户籍登记"为核心框架,具体划分为身份登记与迁徙登记两大体系。身份登记包含出生、认领、收养、婚姻、监护、死亡宣告及继承等七类民事关系变更事项;迁徙登记则规范人口跨区域流动管理,要求迁出时申请迁出登记、迁入后三日内办理迁入登记。登记程序采用"申请主义"原则,规定应由申请人主动向户籍管辖区公所申报,违者将处以银元罚锾。 1934年修正案增设"人事登记"专章,将入学、毕业、职业资格变动等教育就业信息纳入登记范围,体现户籍与社会管理的结合。1946年重大修订时,将罚则货币单位调整为法币,并增加"流动人口登记"条款,应对战后人口流动加剧的现状。该法在台湾地区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形成现行户籍制度基础。 实施过程中,该法通过户籍登记与保甲制度的联动,强化了国家对社会基层的控制能力。其建立的出生证明、婚姻登记等文书体系,成为现代公民身份认证的雏形。但战时动荡导致多数地区执行效果受限,仅江浙沪等少数省份完成系统性户籍建档,广大农村仍延续传统宗族册籍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