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法院》
字数 732 2025-11-25 17:16:52
《中华民国行政法院》
《中华民国行政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依据《行政法院组织法》设立的专业司法机构,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其设立标志着中国近代行政审判制度的初步建立。
第一步:制度背景与法律依据
行政法院的成立基于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中的“司法权”独立原则。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法院组织法》与《行政诉讼法》共同构成其法律基础。该法院直属于司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旨在通过专门机构处理“民告官”争议,突破传统行政权力不受司法约束的局限。
第二步:组织结构与人员配置
行政法院设于首都南京,采一级一审制(全国仅此一所)。内部设二至三庭,每庭由5名评事(法官)组成,其中必须有曾担任大学教授的法学专家。评事任职资格严苛,需具备10年以上行政或司法经验,且独立行使审判权,受身份保障制度保护。
第三步:受案范围与诉讼程序
依据1933年6月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民众可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处分”提起诉讼,范围包括产权登记、税费征收、公务员惩戒等。诉讼须经过“诉愿”(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并采用书面审理为主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如法规命令)的审查。
第四步:历史实践与典型案例
1933-1949年间,行政法院年均收案约200件,典型案件如1936年“上海华商纱厂诉财政部棉纱统税案”,法院判决撤销超额征税决定。尽管实际运行受战时影响,但通过“浙江萧山土地登记纠纷案”等判决,初步确立了行政机关程序合法性原则。
第五步:制度影响与历史定位
该法院的存在促进了行政法理研究,推动《诉愿法》《行政执行法》配套完善。虽然实际效能受限于战时体制与民众认知不足,但构建了中国首次系统化的行政救济框架,为当代台湾地区行政审判制度提供了直接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