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颁布)
字数 773 2025-11-25 18:17:02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颁布)

  1. 立法背景与定位
    1928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颁布的首部全国性刑事诉讼法典,取代了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条例》。其制定遵循大陆法系模式,强调国家公诉权与程序法定原则,旨在统一当时混乱的司法实践,强化政府对刑事司法的控制。法典明确将检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形成“侦审分离”的基本架构。

  2. 核心原则与制度设计

    • 国家追诉主义:确立检察机关独占刑事起诉权,被害人仅可附带民事诉讼,例外情况下允许自诉(如轻罪案件)。
    •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主导庭审调查,可主动传唤证人、调取证据,区别于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
    • 强制措施规范化:明确规定拘提、羁押、搜査、扣押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要求羁押须经法院签发押票,但实践中仍存在滥用情形。
    • 三级三审制:案件可经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至最高法院上诉,死刑案件强制上诉至最高法院,体现程序救济机制。
  3. 侦查与起诉程序特点
    检察官享有广泛侦查权,可指挥司法警察实施调查,但要求讯问被告人时不得刑讯。起诉采“起诉法定主义”为主,符合条件必须起诉,例外情形可酌定不起诉。特别规定“再议”制度,赋予被害人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不起诉决定的权利。

  4. 审判程序的革新与局限
    庭审采言词辩论原则,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允许朗读笔录作为例外。证据规则引入自由心证主义,废止传统法定证据制度,但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简易案件设“简易程序”,可书面审理并快速结案,提高司法效率。

  5. 历史影响与后续修订
    该法典奠定了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但其强调国家权力的倾向导致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1935年修订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辩护权、上诉权,并增加紧急羁捕的司法审查要求,形成更完善的体系。两部法典共同体现了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程序正义与集权治理之间的张力。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颁布) 立法背景与定位 1928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颁布的首部全国性刑事诉讼法典,取代了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条例》。其制定遵循大陆法系模式,强调国家公诉权与程序法定原则,旨在统一当时混乱的司法实践,强化政府对刑事司法的控制。法典明确将检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形成“侦审分离”的基本架构。 核心原则与制度设计 国家追诉主义 :确立检察机关独占刑事起诉权,被害人仅可附带民事诉讼,例外情况下允许自诉(如轻罪案件)。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法官主导庭审调查,可主动传唤证人、调取证据,区别于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 强制措施规范化 :明确规定拘提、羁押、搜査、扣押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要求羁押须经法院签发押票,但实践中仍存在滥用情形。 三级三审制 :案件可经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至最高法院上诉,死刑案件强制上诉至最高法院,体现程序救济机制。 侦查与起诉程序特点 检察官享有广泛侦查权,可指挥司法警察实施调查,但要求讯问被告人时不得刑讯。起诉采“起诉法定主义”为主,符合条件必须起诉,例外情形可酌定不起诉。特别规定“再议”制度,赋予被害人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不起诉决定的权利。 审判程序的革新与局限 庭审采言词辩论原则,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允许朗读笔录作为例外。证据规则引入自由心证主义,废止传统法定证据制度,但未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简易案件设“简易程序”,可书面审理并快速结案,提高司法效率。 历史影响与后续修订 该法典奠定了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但其强调国家权力的倾向导致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1935年修订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辩护权、上诉权,并增加紧急羁捕的司法审查要求,形成更完善的体系。两部法典共同体现了民国法律近代化进程中程序正义与集权治理之间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