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银行法》
字数 666 2025-11-25 21:56:18
《中华民国银行法》
-
《中华民国银行法》于1931年3月28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系统规范银行业务的全国性法律。该法的立法背景源于晚清至民国初期金融市场的混乱——当时传统票号、钱庄与新兴银行并存,但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导致挤兑风潮和信用危机频发。法律制定时参考了日本银行法和德国银行业监管经验,旨在通过立法确立现代银行体系框架。
-
该法明确定义了银行机构的法律属性,规定"凡收受存款、办理放款或票据贴现业务者均为银行",首次将钱庄、银号等传统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法律设定了最低资本限额(根据经营地域分50万元、20万元两档),要求银行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态,这促使大量旧式钱庄开始股份制改革。
-
在监管机制上,创设了开业许可制度——银行设立需经财政部核准登记,并定期提交营业报告。法律规定存款准备金率最低不得低于实收资本30%,禁止非银行业务混营,严格限制对单一客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资本总额10%)。这些规定体现了审慎监管原则,比照当时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具有先进性。
-
该法特别设置"罚则"章节,对违反资本要求、超业务范围经营等行为设定行政处罚(2000元以下罚金)及刑事制裁(6个月以下徒刑)。1935年法币改革时配套修订条款,要求所有银行必须将白银准备金缴存中央银行,为货币统一提供法律支撑。
-
该法的实施促使全国银行业进行重新登记,至1936年核准登记的现代银行达164家,淘汰了近三分之一不合规机构。虽然战时特殊环境下执法效果受限,但确立的银行监管框架持续影响台湾地区银行体系,直至1960年代才被新银行法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