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公务员考绩法》
字数 726 2025-11-26 11:26:23
《中华民国公务员考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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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目的
该法于1929年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旨在建立现代文官考核体系。民国初期,官僚系统延续清代积弊,存在任人唯亲、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推行行政现代化,国民政府参考西方文官制度(如英国1855年《枢密院令》)与中国科举传统,试图通过量化考核实现公务员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
核心内容框架
- 考绩维度:分为“工作”“操行”“学识”三大类,权重分别为50%、25%、25%。
- 工作考核:侧重任务完成度、效率及特殊贡献;
- 操行考核:包括廉洁性、纪律性及公共服务态度;
- 学识考核:涵盖专业知识、政策理解及进修成果。
- 评分等级:采用百分制,分甲(80分以上)、乙(70-79分)、丙(60-69分)、丁(60分以下)四等,丁等为不合格。
- 考核周期:实行年度考绩与平时记录相结合,部门主管需按月记录下属表现。
- 考绩维度:分为“工作”“操行”“学识”三大类,权重分别为5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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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制与流程
- 分层负责:直接主管初核,部门长官复核,最终由铨叙部(考试院下属机构)审定。
- 异议申诉:公务员对结果不服可向铨叙部提出书面申诉,复核后仍有争议可提交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 结果联动:考绩结果直接关联晋升、调职、奖金及淘汰:
- 连续三年甲等者优先晋升;
- 丁等者予以免职或培训;
- 战时增设“特别考绩”,针对紧急任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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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影响与局限
- 进步性:首次以法律形式将绩效考核制度化,推动公务员群体专业分化,至1949年累计完成约120万人次考绩。
- 实践困境:
- 地方派系干扰考核公正性(如桂系、晋系控制区域);
- 战时交通阻隔导致基层考核流于形式;
- 标准模糊处易沦为长官主观评价工具。
- 制度遗产:为台湾地区现行《公务员考绩法》(1949年修订版)奠定基础,其中“三维度考核”框架延续至1987年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