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字数 639 2025-11-26 14:16:04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律,于1928年5月14日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实施。该法共5章40条,确立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对象、权利内容、登记程序及侵权责任,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建立。其立法背景可追溯至晚清《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但民国版本结合了大陆法系立法经验,强调著作权自动产生与登记制度并行,同时增设了罚则条款以打击盗版。
该法的核心内容包括:
- 保护对象:明确涵盖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著作物,包括书籍、乐谱、图画、照片等,并首次将“演讲”纳入保护范围。
- 权利归属:规定著作权归作者终身享有,死后可由继承人继承30年;法人或团体著作保护期为30年。
- 登记制度:要求著作权人向内政部申请登记并缴纳样本,登记证书可作为诉讼证据,但未登记不影响著作权存在。
- 限制条款:允许为教育、科研等目的合理使用,禁止著作权滥用。
- 侵权责任:设定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盗版者可处徒刑或罚金,并没收侵权制品。
该法在1930年、1944年经历两次修订,逐步扩大保护范围并强化执行机制。其历史意义在于:
- 构建了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推动文化创作与出版业规范化;
- 促进了五四运动后新文化运动的成果保护,如鲁迅、胡适等作家的权益保障;
- 为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体系奠定基础,而大陆地区则在1980年代后重建相关制度。
需注意,该法在民国时期执行受限于战乱与行政能力,但其立法理念深刻影响了东亚知识产权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