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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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渊源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其背景可追溯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期,当时修订法律馆参照日本及欧洲大陆法系起草《大清新刑律》,但未及颁布清朝即覆灭。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将《大清新刑律》删修后作为《暂行新刑律》实施,但因条文陈旧、社会变迁,亟需更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司法部长王宠惠主持,以《暂行新刑律》及1927年北洋政府未颁行的《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为基础,吸收日本、德国刑法理论,于1928年3月10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 -
法典结构与核心原则
该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共48章387条。总则编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及适用原则,确立“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岁不负刑责)、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现代刑法原则。分则编按犯罪客体分类,包括内乱罪、外患罪、渎职罪、妨害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罪(如杀人、伤害)、侵犯财产罪(如盗窃、诈骗)等,体现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与个人法益的层级保护。 -
刑罚体系的革新
刑罚分主刑与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拘役(1日至2月)及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剥夺选举、任职等资格)和没收财产。废除传统笞刑、流刑等肉体刑,强调刑罚人道化。同时引入“保安处分”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障碍者施以感化教育或监护,体现社会防卫思想。 -
特色制度与争议条款
- 惩治反革命罪:为巩固政权,分则首章规定“内乱罪”,对“意图颠覆政府”的行为从严惩处,反映当时政治斗争需求。
- 通奸罪:第256条将通奸定为刑事犯罪,双方均可追诉,但须配偶告诉乃论,体现对传统家庭伦理的维护。
- 尊亲属特权:侵犯直系尊亲属的犯罪(如伤害、遗弃)加重处罚,保留宗法色彩,与平等原则存在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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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影响与后续修订
1928年刑法初步统一了民国刑事法律体系,取代了分散的特别法(如《惩治盗匪条例》)。但因仓促出台,部分条文与实践脱节,如保安处分缺乏配套措施。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修订版刑法,对此版进行大规模调整(如简化刑罚等级、完善保安处分),故1928年刑法仅实施7年即被取代,但其为近代中国刑法现代化奠定了重要基础,标志着传统刑律向大陆法系法典化的转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