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度量衡法》
字数 691 2025-11-27 11:58:57
《中华民国度量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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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立法目的
民国初期,中国各地度量衡制度极度混乱,传统计量单位如“尺”“斗”“斤”的标准因地而异,严重阻碍工商业发展和国家治理。1914年,北洋政府曾颁布《权度法》,但未有效推行。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统一全国市场、推进现代化,于1929年颁布《中华民国度量衡法》,确立以国际公制(米制)为标准,同时暂保留市用制作为过渡。 -
主要内容与标准设定
- 基本制度: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长度以“公尺”(米)、容量以“公升”、重量以“公斤”为基本单位。
- 市用制:为便于民众接受,创设“市用制”,1市尺=1/3公尺,1市升=1公升,1市斤=1/2公斤(即500克),并规定市制单位与公制形成简单换算关系。
- 推行机构:设立全国度量衡局(后并入经济部),负责制造标准器、监督地方检验所,并强制要求工商业者使用法定计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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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过程与挑战
- 1930年起逐步在各省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培训专职检定员,对旧制器具进行更换和校准。
- 面临阻力包括:民间习惯根深蒂固、地方势力抵制(如税收计量纠纷)、偏远地区推行困难。至1937年,主要城市及沿海省份初步实现统一,但农村仍存旧制。
-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通过《非常时期度量衡管理办法》(1942年)加强管制,保障战略物资计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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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影响与意义
- 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全国统一的度量衡体系,为现代工业、贸易和科技发展奠定基础。
- 市用制设计兼顾国际接轨与民俗习惯,直至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仍沿用其核心标准(如500克=1市斤)。
- 该法体现了国民政府试图通过技术标准化强化国家治理的努力,成为民国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