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度量衡法》
字数 691 2025-11-27 11:58:57

《中华民国度量衡法》

  1. 背景与立法目的
    民国初期,中国各地度量衡制度极度混乱,传统计量单位如“尺”“斗”“斤”的标准因地而异,严重阻碍工商业发展和国家治理。1914年,北洋政府曾颁布《权度法》,但未有效推行。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统一全国市场、推进现代化,于1929年颁布《中华民国度量衡法》,确立以国际公制(米制)为标准,同时暂保留市用制作为过渡。

  2. 主要内容与标准设定

    • 基本制度: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长度以“公尺”(米)、容量以“公升”、重量以“公斤”为基本单位。
    • 市用制:为便于民众接受,创设“市用制”,1市尺=1/3公尺,1市升=1公升,1市斤=1/2公斤(即500克),并规定市制单位与公制形成简单换算关系。
    • 推行机构:设立全国度量衡局(后并入经济部),负责制造标准器、监督地方检验所,并强制要求工商业者使用法定计量工具。
  3. 推行过程与挑战

    • 1930年起逐步在各省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培训专职检定员,对旧制器具进行更换和校准。
    • 面临阻力包括:民间习惯根深蒂固、地方势力抵制(如税收计量纠纷)、偏远地区推行困难。至1937年,主要城市及沿海省份初步实现统一,但农村仍存旧制。
    •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通过《非常时期度量衡管理办法》(1942年)加强管制,保障战略物资计量统一。
  4. 历史影响与意义

    • 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全国统一的度量衡体系,为现代工业、贸易和科技发展奠定基础。
    • 市用制设计兼顾国际接轨与民俗习惯,直至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仍沿用其核心标准(如500克=1市斤)。
    • 该法体现了国民政府试图通过技术标准化强化国家治理的努力,成为民国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案例。
《中华民国度量衡法》 背景与立法目的 民国初期,中国各地度量衡制度极度混乱,传统计量单位如“尺”“斗”“斤”的标准因地而异,严重阻碍工商业发展和国家治理。1914年,北洋政府曾颁布《权度法》,但未有效推行。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统一全国市场、推进现代化,于1929年颁布《中华民国度量衡法》,确立以国际公制(米制)为标准,同时暂保留市用制作为过渡。 主要内容与标准设定 基本制度 :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长度以“公尺”(米)、容量以“公升”、重量以“公斤”为基本单位。 市用制 :为便于民众接受,创设“市用制”,1市尺=1/3公尺,1市升=1公升,1市斤=1/2公斤(即500克),并规定市制单位与公制形成简单换算关系。 推行机构 :设立全国度量衡局(后并入经济部),负责制造标准器、监督地方检验所,并强制要求工商业者使用法定计量工具。 推行过程与挑战 1930年起逐步在各省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培训专职检定员,对旧制器具进行更换和校准。 面临阻力包括:民间习惯根深蒂固、地方势力抵制(如税收计量纠纷)、偏远地区推行困难。至1937年,主要城市及沿海省份初步实现统一,但农村仍存旧制。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通过《非常时期度量衡管理办法》(1942年)加强管制,保障战略物资计量统一。 历史影响与意义 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全国统一的度量衡体系,为现代工业、贸易和科技发展奠定基础。 市用制设计兼顾国际接轨与民俗习惯,直至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仍沿用其核心标准(如500克=1市斤)。 该法体现了国民政府试图通过技术标准化强化国家治理的努力,成为民国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