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
字数 682 2025-11-27 20:17:10
《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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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是规范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之组织架构、职权范围及内部制度的法律文件。该法首次颁布于1928年10月,随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体制确立而成立,后历经多次修订,反映民国政府行政体系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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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制定背景源于1928年北伐完成后,国民政府依据《训政纲领》推行"五院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行政院作为五院之首,需明确其组织规范:
- 法律定位:行政院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国民政府主席提名任命(1947年宪法后改为总统提名)。
- 核心职能:统辖各部会、制定政策、提交议案至立法院、监督地方行政。
- 初期架构: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等部,并可根据需要增设专门委员会(如赈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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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修订重点体现行政专业化与战时调整:
- 1932年修订细化副院长职责,明确列席国务会议的规定。
- 1936年增设经济部、水利委员会等机构,应对经济建设与抗战准备。
- 1943年修订强化战时职能,增设兵役部、社会部等,适应长期抗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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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行宪后迎来重大调整:
-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重新颁布组织法,明确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需接受立法院质询。
- 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各部会首长改为政务委员制。
- 1948年修订增设主计处、新闻局等机构,完善现代行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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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与影响:
- 制度化尝试: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中央行政权力分工,尝试突破传统"人治"模式。
- 实践局限:战时军令系统(如军事委员会)常架空行政院职权,暴露党政军权责混淆的结构性问题。
- 宪政过渡:从训政到宪政时期,该法成为观察民国行政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