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
字数 682 2025-11-27 20:17:10

《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

  1. 《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是规范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之组织架构、职权范围及内部制度的法律文件。该法首次颁布于1928年10月,随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体制确立而成立,后历经多次修订,反映民国政府行政体系的演变。

  2. 其制定背景源于1928年北伐完成后,国民政府依据《训政纲领》推行"五院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行政院作为五院之首,需明确其组织规范:

    • 法律定位:行政院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国民政府主席提名任命(1947年宪法后改为总统提名)。
    • 核心职能:统辖各部会、制定政策、提交议案至立法院、监督地方行政。
    • 初期架构: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等部,并可根据需要增设专门委员会(如赈济委员会)。
  3. 1930年代修订重点体现行政专业化与战时调整:

    • 1932年修订细化副院长职责,明确列席国务会议的规定。
    • 1936年增设经济部、水利委员会等机构,应对经济建设与抗战准备。
    • 1943年修订强化战时职能,增设兵役部、社会部等,适应长期抗战需求。
  4. 1947年行宪后迎来重大调整:

    •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重新颁布组织法,明确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需接受立法院质询。
    • 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各部会首长改为政务委员制。
    • 1948年修订增设主计处、新闻局等机构,完善现代行政体系。
  5. 历史意义与影响:

    • 制度化尝试: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中央行政权力分工,尝试突破传统"人治"模式。
    • 实践局限:战时军令系统(如军事委员会)常架空行政院职权,暴露党政军权责混淆的结构性问题。
    • 宪政过渡:从训政到宪政时期,该法成为观察民国行政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文本。
《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 《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是规范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之组织架构、职权范围及内部制度的法律文件。该法首次颁布于1928年10月,随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体制确立而成立,后历经多次修订,反映民国政府行政体系的演变。 其制定背景源于1928年北伐完成后,国民政府依据《训政纲领》推行"五院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行政院作为五院之首,需明确其组织规范: 法律定位:行政院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院长由国民政府主席提名任命(1947年宪法后改为总统提名)。 核心职能:统辖各部会、制定政策、提交议案至立法院、监督地方行政。 初期架构: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等部,并可根据需要增设专门委员会(如赈济委员会)。 1930年代修订重点体现行政专业化与战时调整: 1932年修订细化副院长职责,明确列席国务会议的规定。 1936年增设经济部、水利委员会等机构,应对经济建设与抗战准备。 1943年修订强化战时职能,增设兵役部、社会部等,适应长期抗战需求。 1947年行宪后迎来重大调整: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重新颁布组织法,明确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需接受立法院质询。 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各部会首长改为政务委员制。 1948年修订增设主计处、新闻局等机构,完善现代行政体系。 历史意义与影响: 制度化尝试: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中央行政权力分工,尝试突破传统"人治"模式。 实践局限:战时军令系统(如军事委员会)常架空行政院职权,暴露党政军权责混淆的结构性问题。 宪政过渡:从训政到宪政时期,该法成为观察民国行政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