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公司法》
字数 508 2025-11-27 23:12:39
《中华民国公司法》
《中华民国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商事基本法。其制定背景可追溯至清末《公司律》及北洋政府时期的《公司条例》,但正式成形于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公司法》。该法以德国、日本商法为蓝本,确立了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框架。
该法明确规定了四种公司类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其中重点构建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及监察人三方制衡机制。例如规定监察人须由股东会选任,专司监督董事执行业务及公司财务,体现了三权分立思想在商业组织中的运用。
1935年修订时强化了政府监管,增列“公司登记”专章,规定所有公司须向经济部备案资本额、章程及董事名单。1946年为适应战后经济重建,修订重点转向吸引外资,新增“外国公司”认可程序,允许境外企业在华设立分支机构,但需承诺遵守中国法令并指定在华诉讼代理人。
该法通过“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保障债权人权益,例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须达一定标准,利润分配前必须提取法定公积金。同时设“公司解散与清算”程序,明确破产时股东责任范围,为民国市场经济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