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森林法》
字数 574 2025-11-28 04:42:50
《中华民国森林法》
《中华民国森林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林业管理基本法规。要理解其背景,需先认识民国初期林业状况:传统山林多为私人或宗族所有,乱砍滥伐导致水土流失加剧。1912年北京政府曾制定《森林条例》,但未能有效实施。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展立法体系建设。农矿部参考德国《森林法》与日本《森林法》,结合中国传统山林习惯,于1931年起草《森林法》草案。草案经立法院审议修改,最终于1932年9月16日颁布实施。该法共七章七十七条,首次明确"国有林"、"公有林"、"私有林"的分类管理体系。
核心内容体现在第三章"保安林"制度:规定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区等六类区域划为保安林,限制采伐。第五章设立"森林警察"职位,赋予巡查盗伐、火灾预防的执法权。值得注意的是第56条引入"林业合作社"概念,鼓励村民联合经营集体林地。
1935年修订时增加"强制造林"条款,规定荒山所有者限期造林,否则由政府代执行。抗战时期颁布《非常时期森林保护规则》作为补充,严禁战略物资木材私自出口。该法在1945年再次修订,增设"森林病虫害防治"专章。
实施过程中,浙江龙泉、福建南平等地建立示范林场,推广杉木育苗技术。但战时财政困难导致监管薄弱,江浙丘陵地带仍存在大规模盗伐现象。该法构建的林业管理框架,为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林业立法提供了基础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