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渔业法》
字数 472 2025-11-28 06:25:03
《中华民国渔业法》
《中华民国渔业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的专门规范渔业活动的法律。该法的制定背景是传统渔业管理长期依赖地方习惯,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资源争夺、渔业纠纷频发。其立法目的包括确立渔业权属制度、规范捕捞行为、保护水产资源,以及促进渔业现代化。此法首次将"渔业权"划分为专用渔业权、区划渔业权和共同渔业权三类,明确渔业从业者的权利边界。
该法具体规定了渔业权的取得程序:申请人需向地方政府提交作业区域、渔船信息和捕捞方法等资料,经审核后颁发许可证。同时设立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例如规定鱼类繁殖季节禁止在特定水域捕捞,并限制破坏性渔具如炸药捕鱼的使用。法律还授权行政院农矿部(后改组为农林部)制定实施细则,形成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的框架。
1932年颁布的《渔业法施行细则》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包括渔船登记、渔获物统计和渔业合作社设立标准。此法实施后,江浙沿海地区率先建立渔业保护区,推动渔会组织参与管理。但受限于当时执法能力,内陆水域的非法捕捞仍较普遍。该法为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渔业管理奠定基础,其渔业权分类体系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