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公务员服务法》
字数 624 2025-11-28 07:08:22

《中华民国公务员服务法》

  1. 该法于1931年6月13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是继《公务员任用法》《公务员考绩法》后公务员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明确规范公务员履职期间的行为准则。立法背景承接孙中山"五权宪法"理念,针对北洋时期吏治腐败问题,旨在建立现代文官纪律标准。

  2. 核心内容采用义务列举式立法,共25条。重点规定:①忠诚义务(第1条要求"恪守誓言,忠心努力");②保密义务(第4条禁止泄露机密);③回避义务(第6条规范任职地域与职务回避);④廉洁义务(第5-7条禁止受贿、兼职经商、侵占公物);⑤勤勉义务(第12条要求按时出勤)。

  3. 特别创设"冻结财产"制度(第13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贪污时,监察院可紧急冻结其财产。此条款比照《惩治贪污条例》形成程序衔接,同时明确监察院与司法院在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中的管辖分工。

  4. 1933年增订实施细则,细化接受招待、馈赠标准。规定公务员参加宴席人均费用不得超过二元,婚丧贺奠金额限五元以下,体现对"隐性腐败"的预防。此标准参照当时南京物价指数制定。

  5. 该法与《公务员惩戒法》形成联动机制。违反服务法者需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撤职、降级、减俸、申诫等处分。1935年统计显示当年因违反服务法受惩戒案件占公务员违纪总量的37%。

  6. 法律实施后推动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探索。虽未直接规定财产申报,但第14条要求公务员"生活保持朴素",为1947年《公务员财产登记暂行办法》奠定法理基础,体现民国廉政立法的渐进性。

《中华民国公务员服务法》 该法于1931年6月13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是继《公务员任用法》《公务员考绩法》后公务员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明确规范公务员履职期间的行为准则。立法背景承接孙中山"五权宪法"理念,针对北洋时期吏治腐败问题,旨在建立现代文官纪律标准。 核心内容采用义务列举式立法,共25条。重点规定:①忠诚义务(第1条要求"恪守誓言,忠心努力");②保密义务(第4条禁止泄露机密);③回避义务(第6条规范任职地域与职务回避);④廉洁义务(第5-7条禁止受贿、兼职经商、侵占公物);⑤勤勉义务(第12条要求按时出勤)。 特别创设"冻结财产"制度(第13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贪污时,监察院可紧急冻结其财产。此条款比照《惩治贪污条例》形成程序衔接,同时明确监察院与司法院在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中的管辖分工。 1933年增订实施细则,细化接受招待、馈赠标准。规定公务员参加宴席人均费用不得超过二元,婚丧贺奠金额限五元以下,体现对"隐性腐败"的预防。此标准参照当时南京物价指数制定。 该法与《公务员惩戒法》形成联动机制。违反服务法者需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撤职、降级、减俸、申诫等处分。1935年统计显示当年因违反服务法受惩戒案件占公务员违纪总量的37%。 法律实施后推动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探索。虽未直接规定财产申报,但第14条要求公务员"生活保持朴素",为1947年《公务员财产登记暂行办法》奠定法理基础,体现民国廉政立法的渐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