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出版法》
字数 686 2025-11-28 07:13:45
《中华民国出版法》
《中华民国出版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法律。其知识体系可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一、立法背景与过程
1928年北伐结束后,国民政府为统一文化管制,由内政部起草《出版法》。经立法院审议,于1930年12月16日颁布首版《中华民国出版法》,共6章44条。1935年修订时增设"新闻纸"专章,扩大监管范围。该法继承清末《大清报律》框架,并吸收日本《新闻纸法》的登记制度。
二、核心监管机制
- 登记制:要求新闻纸、杂志定期向地方政府登记,图书出版需送审内政部
- 许可制:创办出版机构须经主管机关核准,外资参股受到严格限制
- 追惩制:建立出版物发行后审查制度,违禁内容需承担法律责任
- 保证金制:部分期刊需缴纳担保金,用于可能的行政处罚
三、禁载内容体系
法律明确禁止八类内容:
- 破坏国体或违反三民主义的言论
- 妨害邦交的对外强硬言论
- 泄露军事外交机密
- 煽动犯罪或包庇犯罪的报道
- 诽谤公职人员的未经核实信息
- 淫秽猥亵的图文描述
- 妨害风化的传统礼教内容
- 未经法院判决的诉讼案件评论
四、执法实践特点
- 多头管理:内政部负责登记,宣传部实质审查,警备司令部执行查禁
- 地域差异:上海租界地区适用特别检查程序,南京实行预审制
- 技术管控:1934年成立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建立事前审查网络
- 典型案例:1936年《新生》周刊因"妨害邦交"被查封,主编杜重远获刑
五、历史影响与演变
该法构建了民国出版管制的基本框架,1937年修订增加战时宣传管制条款。1947年配合《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强化舆论控制。其制度遗产持续影响台湾地区出版管理直至1999年《出版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