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水利法》
字数 646 2025-11-29 09:39:13
《中华民国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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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目的
《中华民国水利法》于1942年7月7日由国民政府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综合水利法规。民国初期,水利管理沿袭清代旧制,地方性规章杂乱,导致水权纠纷频发、水资源分配不均。随着农业发展及防洪抗旱需求日益紧迫,国民政府需通过立法统一水权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标准,并确立"水为国有"原则,以统筹全国水资源利用。 -
核心内容与结构
该法共9章71条,涵盖以下关键领域:- 水权制度:明确地表水与地下水均属国家所有,实行水权登记制度,使用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有效期为3至10年(第13条)。
-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兴办水利工程需提交计划书,经审批后施工,并设立"水利机关"监督工程安全(第24-30条)。
- 用水秩序:确立"先用权优先"原则,但优先顺序可因公共利益调整(第18条),同时规范农业、工业、民用等用水类型的分配规则。
- 防洪与损害赔偿:要求地方政府制定防汛计划,因水利工程致民众损失时需补偿(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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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与修订历程
该法1943年4月1日正式实施,由行政院水利委员会负责执行。1944年首次修订,增补地下水开采许可条款。1955年台湾地区修订时加入"水权费"征收机制,1963年进一步强化防洪罚则,形成现行台湾《水利法》框架。 -
历史影响与局限性
该法首次将现代水法理念引入中国,推动水利管理标准化,为台湾地区水资源管理体系奠定基础。但大陆时期因战乱及地方割据,实施范围有限;部分条款(如地下水管理)缺乏具体技术标准,实践中依赖地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