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
字数 660 2025-11-29 11:12:02
《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
《中华民国行政院组织法》是规范行政院组织结构与职权的法律。以下分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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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目的
- 该法于1928年10月由国民政府颁布,旨在落实孙中山“五权宪法”理念,确立行政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 背景:北伐结束后,国民政府需建立现代行政体系,取代北洋政府的旧制,实现“训政时期”以党治国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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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与结构
- 行政院职权:明确行政院负责全国行政事务,统筹各部会工作,并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预算案。
- 内部组织:
- 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政府主席任命。
- 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等“部”(如财政部、教育部),及侨务、蒙藏等“委员会”。
- 另设秘书处、政务处等辅助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 运行机制:通过行政院会议决议重大政策,院长主持会议,各部会首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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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演变与修订
- 1928年初版仅15条,结构较简略。1930年代多次修订,如1932年增设卫生署,1947年因行宪调整部会设置。
- 修订动因:适应抗战需要(如增设经济部)、战后重建及1947年宪法实施后与五院制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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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作用与影响
- 奠定了国民政府中央行政体系的基础,推动政务标准化。例如,1935年“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即由行政院协调各部会执行。
- 局限性:抗战时期因战时体制,行政院实际权力常受军事委员会挤压,组织法部分条款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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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法律的关联
- 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互补,后者规定国民政府整体架构,前者细化行政分支。
- 1947年宪法实施后,该法依据宪法第61条修订,明确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体现责任内阁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