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铁道法》
字数 660 2025-11-29 23:59:39
《中华民国铁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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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目的
《中华民国铁道法》于1932年7月由国民政府颁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系统规范铁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专门法律。民国初期,铁路多为外国资本控制或地方军阀割据管理,标准混乱、权责不清。该法旨在统一全国铁路行政,明确铁道国有原则,规范线路规划、资金筹措、运营安全及涉外合作,为构建国家交通网络提供法律基础。 -
核心内容与结构
法律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总纲:确立铁道为“国有公用事业”,私营铁路需经政府特许并接受监管。
- 建设管理:规定铁路线路规划须经中央政府批准,重点优先建设国防线与经济干线。
- 运营规范:要求统一列车时刻表、运费标准及安全规程,设立铁路警察维护秩序。
- 财务监督:建立铁路特别会计制度,收支独立核算,政府审计部门定期审查。
- 涉外条款:禁止外资单独承建铁路,中外合办需保证中方控股权与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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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程与影响
- 该法推动成立了铁道部直属的“全国铁路干线规划委员会”,1936年出台《铁路五年建设计划》,重点修建浙赣、粤汉等战略线路。
- 通过法律收回部分外国控制的路权,如1933年收回英国控制的广九铁路华段管理权。
- 抗战时期,该法为组织铁路西迁、保障军事运输提供法律依据,但战时破坏导致多数条款难以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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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与局限
《中华民国铁道法》标志着中国铁路管理近代化的重要尝试,其“国有化”原则为后续交通政策奠定基础。然而,受制于战争与财政困难,法律中关于全国路网标准化、技术自主等目标未能实现,部分条款因地方势力和外国干涉而执行受阻。1949年后,该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