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民间借贷》
字数 883 2025-11-30 02:20:16
《隋唐时期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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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础形式
隋唐时期的民间借贷,指不经过官方金融机构、在民间自发形成的借贷行为,主要分为“出举”与“便贷”两类。- 出举:以收取利息为目的的高利贷,通常利率较高,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 便贷:无息或低息的互助性借贷,多发生于亲属、乡邻之间,具有互助性质。
借贷契约称为“券书”或“私契”,需写明借贷人、放贷人、本金、利率、偿还期限及违约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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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利率与法律规制
唐代法律对利率有明确规定,试图抑制高利贷的泛滥:- 《唐杂令》规定:“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6%)”,且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
- 债务逾期不还,放贷人可告官追讨,但禁止“强牵财物”(私自扣押债务人资产),需通过官府执行。
实际操作中,民间常通过“复利”(利滚利)或虚立债务(“虚钱实契”)规避法律,导致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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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担保机制
为降低风险,民间借贷发展出复杂的担保方式:- 质举:以动产(如绢帛、珠宝)或不动产(田宅)作为抵押物,若逾期未还,抵押物归放贷人所有。
- 人身担保:由第三方“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逃亡时由保人代偿。敦煌文书中的借贷契约常见“如身东西不在,一仰保人代还”条款。
- 典贴:债务人以土地或房屋的收益权抵债,期间产业由放贷人经营,收益充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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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社会影响与阶层分化
民间借贷加剧了社会矛盾:- 农民在青黄不接或缴纳税赋时被迫借贷,陷入“债务—破产—流亡”的循环,均田制瓦解与此密切相关。
- 寺院、商人、官僚成为主要放贷群体,寺院设立的“长生库”(早期典当机构)尤其活跃。
- 唐后期,藩镇节度使与豪商勾结参与高利贷,如《旧唐书》载“富室欺压,重利盘剥”,成为唐末民变的诱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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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与经济社会变迁
民间借贷反映了隋唐经济结构的演变:- 商品经济发展促使借贷资本活跃,推动了货币流通,但也强化了土地兼并。
- 朝廷曾试图以“公廨本钱”(官方放贷资本)平抑民间高利贷,但官吏营私导致效果不彰。
- 借贷契约文书(如敦煌吐鲁番出土契约)成为研究隋唐社会经济史的重要史料,揭示了法律与实践的差距,以及民间信用体系的运作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