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律师法》
字数 596 2025-11-30 19:44:43
《中华民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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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位与立法背景
该法于1941年1月1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是民国时期首部系统规范律师职业的专门法律。其制定背景源于清末司法改革后律师制度的初步引入,但长期缺乏统一立法。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推进司法现代化,需明确律师的资格、职责及监管体系,取代此前零散的《律师暂行章程》(1912年)等旧规。 -
核心内容与制度设计
- 资格准入:规定律师须具备国立或认可私立大学法律科系学历,并通过司法官考试或律师考试,同时禁止曾被判刑、剥夺公权者执业。
- 执业管理:实行律师登录制度,要求律师在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注册,并加入地方律师公会,接受法院和公会的双重监督。
- 权利义务:赋予律师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出庭辩护等权利,同时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教唆诉讼或滥用诉权。
- 惩戒机制: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由法院和律师公会代表组成,对违规行为可处以警告、停职或除名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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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演变与修正
1945年首次修订,强化对律师收费标准的监管,增设“不得兼任公务员”条款以保障职业独立性。1950年代在台湾地区持续适用,并历经多次修订,逐步完善继续教育、伦理规范等内容,形成现代律师制度框架。 -
社会影响与历史意义
该法确立了律师作为司法体系重要参与者的地位,推动法律职业专业化,为当事人权利保障提供制度支撑。但其在民国大陆时期实施受限于战乱与司法资源不均,1949年后仅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