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所法》
字数 533 2025-11-30 23:55:34
《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所法》
第一步:立法背景与目的
该法于1946年颁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国性证券交易专门法规。其背景是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整顿金融市场、重建经济秩序,需规范战时已自发形成的重庆、上海等地的证券交易市场。立法目的在于确立证券交易所的合法地位,防止投机混乱,通过集中交易引导社会游资投向生产领域。
第二步:核心法律框架
- 交易所设立采用特许制,须经经济部核准,同一区域以设立一所为原则
- 规定证券范围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其他经核准的有价证券
- 明确经纪人与交易员资格准入制度,需缴纳保证金并接受财务监督
- 禁止期货交易与买空卖空,仅允许现货交易以抑制投机
第三步:监管机制设计
- 设立双层监管体系:经济部负责交易所设立审批,财政部负责证券发行审核
- 要求交易所每日公布成交行情,定期提交财务报告
- 授权主管机关可派员检查交易所账册及营业情况
- 规定违约处理的仲裁程序与处罚标准
第四步:历史实践与影响
该法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46年9月开业,但受内战与恶性通胀影响未能有效发挥融资功能。其制度设计吸收了1929年《交易所法》经验,首次构建了现代证券监管雏形,为1949年后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制度提供了法律蓝本,大陆改革开放后的证券立法亦参考了其部分监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