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
字数 768 2025-12-01 03:59:22

《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

  1. 《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指人民因政府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损害其权益时,向专门司法机关请求救济的制度。该法于1932年11月17日公布,1933年6月23日施行,标志着中国近代行政审判制度的正式确立。

  2. 该法的制定背景可追溯至晚清司法改革。传统中国缺乏"民告官"的专门诉讼机制,1914年北洋政府曾颁布《行政诉讼法》,设立平政院处理行政诉讼,但程序简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在司法院下设行政法院,需配套程序法,故参考德、日等大陆法系模式,结合本土实践起草新法。

  3. 法律核心内容包含四大要素:第一,采"一审终审制",行政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第二,采"诉愿前置主义",人民须先经诉愿(向原机关上级申诉)、再诉愿程序后,方可提起诉讼;第三,诉讼范围以"违法行政行为"为限,排除不当行政行为;第四,审判组织由5名评事(法官)合议审理,确保专业性。

  4. 具体程序规定细致:起诉须于再诉愿决定书送达后60日内提交诉状;诉讼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法院可裁定暂停;举证责任以行政机关为主,法院可依职权调查证据;判决形式分为驳回、撤销、变更及判令机关履职四类,体现对行政权的监督。

  5. 该法实施后,1933-1949年间行政法院共收案712件,年均约42件,案件类型以土地登记、税捐征收、公务员惩戒为主。1942年"山西矿商诉经济部案"中,法院判决撤销越权采矿禁令,典型反映了保障民权的实践。但战时状态与训政体制限制了其实际效力。

  6. 该法构建的行政诉讼框架成为台湾地区现行制度基础(经多次修订),大陆1989年《行政诉讼法》亦受其间接影响。作为中国首部现代意义上全面规范"民告官"程序的法律,它既标志法治进步,也折射出民国时期司法独立与行政强权间的张力。

《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指人民因政府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损害其权益时,向专门司法机关请求救济的制度。该法于1932年11月17日公布,1933年6月23日施行,标志着中国近代行政审判制度的正式确立。 该法的制定背景可追溯至晚清司法改革。传统中国缺乏"民告官"的专门诉讼机制,1914年北洋政府曾颁布《行政诉讼法》,设立平政院处理行政诉讼,但程序简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在司法院下设行政法院,需配套程序法,故参考德、日等大陆法系模式,结合本土实践起草新法。 法律核心内容包含四大要素:第一,采"一审终审制",行政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第二,采"诉愿前置主义",人民须先经诉愿(向原机关上级申诉)、再诉愿程序后,方可提起诉讼;第三,诉讼范围以"违法行政行为"为限,排除不当行政行为;第四,审判组织由5名评事(法官)合议审理,确保专业性。 具体程序规定细致:起诉须于再诉愿决定书送达后60日内提交诉状;诉讼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法院可裁定暂停;举证责任以行政机关为主,法院可依职权调查证据;判决形式分为驳回、撤销、变更及判令机关履职四类,体现对行政权的监督。 该法实施后,1933-1949年间行政法院共收案712件,年均约42件,案件类型以土地登记、税捐征收、公务员惩戒为主。1942年"山西矿商诉经济部案"中,法院判决撤销越权采矿禁令,典型反映了保障民权的实践。但战时状态与训政体制限制了其实际效力。 该法构建的行政诉讼框架成为台湾地区现行制度基础(经多次修订),大陆1989年《行政诉讼法》亦受其间接影响。作为中国首部现代意义上全面规范"民告官"程序的法律,它既标志法治进步,也折射出民国时期司法独立与行政强权间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