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第三王朝的税收制度
字数 444 2025-12-01 11:11:35
乌尔第三王朝的税收制度
乌尔第三王朝的税收制度建立在中央集权官僚体系之上,以实物税为主,货币税为辅。核心征收单位是"古鲁"(gur),约合300升,用于计量大麦等谷物。各省总督负责监督本地区税收征集,并通过运河运输至首都乌尔和尼普尔的中央仓库。税务记录由书记员用楔形文字记载于泥板,详细标注缴纳人、征收官员及日期。
税制实施采用"轮作区"划分法,将耕地按肥力分为上、中、下三等,对应不同税率。主要税种包括:"巴拉"(bala)即行省轮值税,各省级单位按序承担中央财政供应;"古恩马达"(gun mada)为牲畜税,按牧群规模征收羊只;手工业者则缴纳"乌什"(ush)税,以纺织品、金属制品等实物抵扣。
税务机关设有专门审计官,对漏税行为实施严惩,法典记载逾期缴税者需支付双倍罚金。税收再分配体系通过"尼普尔国库"向神职人员、官吏发放配给,每份配给额度精确到粒计。这种税制有效支撑了王朝大规模公共工程,如乌尔塔庙的持续修缮,但后期僵化征收导致地方行省财政枯竭,成为王朝衰落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