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商会法》
字数 905 2025-12-02 12:01:15

《中华民国商会法》

  1. 法律渊源与立法背景
    该法源于清末“新政”时期仿效西方设立的商会组织。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布《商会法》,首次以专门法律形式确立商会的法人地位与职能。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加强国家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并将其纳入训政体制,于1929年8月15日公布了新的《中华民国商会法》,同时废止旧法。新法的制定体现了国民政府“以党治国”下对社会团体进行整顿与规范的意图。

  2. 法律主要内容与结构
    该法共分九章四十四条。核心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商会为法人,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之福利”为宗旨。第二章设立,规定商会须由同一区域内五家以上工商业同业公会发起,或未组织同业公会的五十家以上商业企业发起,经地方政府核准并报工商部备案。第三章会员,明确会员代表由同业公会或企业选派。第四章至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职员的任期、权限及会议制度。第七章经费,规定了会费来源与管理。第八章解散及清算第九章附则则明确了终止程序及实施细则制定权。

  3. 组织体系与同业公会制度
    该法构筑了“商会—同业公会”的二元行业组织体系。商会是区域性的总括组织,而同业公会(由同一行业商户组成)是其法定基层组织与会员单位。法律规定,一地一业只能设立一个同业公会,且区域内所有商会必须加入该地商会。这一设计形成了国家通过商会统合、管理各行业的中介控制模式,实现了对工商业的层级化组织。

  4. 法律性质与政府监管
    该法赋予商会法人资格,使其具有法定权利能力,可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但同时,法律确立了严格的政府监督机制:商会的设立、章程、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均须报主管官署(地方政府及工商部)核准或备案;主管官署有权派遣代表列席会议、检查业务及财务,并可解散“违背法令”的商会。这使商会虽为民间团体,实则处于国家强有力监管之下。

  5. 历史作用与演变
    该法的实施,在短期内统一和规范了全国商会组织,使其在整顿市场、推行国货、协调劳资、战时经济动员等方面发挥了政府助手作用。长期看,它使商会体系成为国家统制经济的基层组织基础。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该法于1953年在

《中华民国商会法》 法律渊源与立法背景 该法源于清末“新政”时期仿效西方设立的商会组织。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布《商会法》,首次以专门法律形式确立商会的法人地位与职能。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加强国家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并将其纳入训政体制,于1929年8月15日公布了新的《中华民国商会法》,同时废止旧法。新法的制定体现了国民政府“以党治国”下对社会团体进行整顿与规范的意图。 法律主要内容与结构 该法共分九章四十四条。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 ,明确商会为法人,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之福利”为宗旨。 第二章设立 ,规定商会须由同一区域内五家以上工商业同业公会发起,或未组织同业公会的五十家以上商业企业发起,经地方政府核准并报工商部备案。 第三章会员 ,明确会员代表由同业公会或企业选派。 第四章至第六章 详细规定了职员的任期、权限及会议制度。 第七章经费 ,规定了会费来源与管理。 第八章解散及清算 与 第九章附则 则明确了终止程序及实施细则制定权。 组织体系与同业公会制度 该法构筑了“商会—同业公会”的二元行业组织体系。商会是区域性的总括组织,而 同业公会 (由同一行业商户组成)是其法定基层组织与会员单位。法律规定,一地一业只能设立一个同业公会,且区域内所有商会必须加入该地商会。这一设计形成了国家通过商会统合、管理各行业的中介控制模式,实现了对工商业的层级化组织。 法律性质与政府监管 该法赋予商会法人资格,使其具有法定权利能力,可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但同时,法律确立了 严格的政府监督机制 :商会的设立、章程、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均须报主管官署(地方政府及工商部)核准或备案;主管官署有权派遣代表列席会议、检查业务及财务,并可解散“违背法令”的商会。这使商会虽为民间团体,实则处于国家强有力监管之下。 历史作用与演变 该法的实施,在短期内 统一和规范 了全国商会组织,使其在整顿市场、推行国货、协调劳资、战时经济动员等方面发挥了政府助手作用。长期看,它使商会体系成为国家统制经济的基层组织基础。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施后,该法于1953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