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商品检验法》
字数 770 2025-12-03 07:56:47

《中华民国商品检验法》

第一步:定位与起源
该法是国民政府为规范进出口及国内流通商品质量,于1932年12月14日颁布施行。其背景是清末开埠后,中国商品检验权长期被外国在华公证行把持,对外贸易中常因质量纠纷蒙受损失。1928年工商部(后改组为实业部)在沪、穗、津、青等通商口岸率先设立商品检验局,但缺乏统一法律依据。此法旨在建立国家主导的强制性检验制度,维护贸易信誉与消费者利益。

第二步:核心内容与架构
法律共七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纲”明确立法目的为“提高商品信誉,促进对外贸易,保障消费者利益”。界定“商品”包括出口、进口及国内流通之农矿工业品。第二章规定应施检验商品种类,由实业部指定公布(如桐油、茶叶、蚕丝、棉花、牲畜产品等)。第三章确立检验程序:申请人报验、抽样、检验、签发证书。第四章规定合格商品须加贴标识,不合格者禁止买卖进出口。第五章设定罚则,对掺杂伪造等行为处以罚款、没收。第六章授权实业部设立商品检验局及分支机构。第七章为附则。

第三步:实施机制与扩展
实业部依据该法制定《商品检验施行细则》及各类商品具体检验标准。主要口岸检验局下设化验、鉴定等科室,并聘专业技术员。检验范围逐步扩大至植物油、药材、水泥等。1935年修正法案,将“国内流通商品”检验权明确授予地方官方机构,形成中央(进出口)与地方(内销)双轨制。抗战时期,该法服务于统制经济,对钨砂、猪鬃等战略物资实施强制性检验管制。

第四步:历史意义与评价
此法标志着中国收回了部分丧失的商品检验主权,初步建立现代国家质量监督体系,有利于提升传统出口商品(如丝茶)的国际竞争力。其实施受限于经费与技术人才短缺,覆盖商品种类有限。战后检验业务逐步恢复,并于1947年设立中央标准局,推动检验与标准结合。该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商品检验制度提供了法律与组织基础。

《中华民国商品检验法》 第一步:定位与起源 该法是国民政府为规范进出口及国内流通商品质量,于1932年12月14日颁布施行。其背景是清末开埠后,中国商品检验权长期被外国在华公证行把持,对外贸易中常因质量纠纷蒙受损失。1928年工商部(后改组为实业部)在沪、穗、津、青等通商口岸率先设立商品检验局,但缺乏统一法律依据。此法旨在建立国家主导的强制性检验制度,维护贸易信誉与消费者利益。 第二步:核心内容与架构 法律共七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纲”明确立法目的为“提高商品信誉,促进对外贸易,保障消费者利益”。界定“商品”包括出口、进口及国内流通之农矿工业品。第二章规定应施检验商品种类,由实业部指定公布(如桐油、茶叶、蚕丝、棉花、牲畜产品等)。第三章确立检验程序:申请人报验、抽样、检验、签发证书。第四章规定合格商品须加贴标识,不合格者禁止买卖进出口。第五章设定罚则,对掺杂伪造等行为处以罚款、没收。第六章授权实业部设立商品检验局及分支机构。第七章为附则。 第三步:实施机制与扩展 实业部依据该法制定《商品检验施行细则》及各类商品具体检验标准。主要口岸检验局下设化验、鉴定等科室,并聘专业技术员。检验范围逐步扩大至植物油、药材、水泥等。1935年修正法案,将“国内流通商品”检验权明确授予地方官方机构,形成中央(进出口)与地方(内销)双轨制。抗战时期,该法服务于统制经济,对钨砂、猪鬃等战略物资实施强制性检验管制。 第四步:历史意义与评价 此法标志着中国收回了部分丧失的商品检验主权,初步建立现代国家质量监督体系,有利于提升传统出口商品(如丝茶)的国际竞争力。其实施受限于经费与技术人才短缺,覆盖商品种类有限。战后检验业务逐步恢复,并于1947年设立中央标准局,推动检验与标准结合。该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商品检验制度提供了法律与组织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