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耗羡归公”与财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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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起源:首先,“耗羡”又称“火耗”,是明清时期一种额外的、非正式的税收。其起源与当时的赋税征收方式直接相关。明清两朝,特别是明代中期推行“一条鞭法”和清代前期确立“地丁银”制度后,国家正税主要以白银征收。百姓缴纳的多是零碎银两,官府需将其熔铸成统一规格的银锭上缴国库。在熔铸过程中会产生损耗,称为“火耗”。此外,征收粮食也有“雀鼠耗”等损耗。实际上,地方官员在征收时,会以此为由,在正税之外加征一部分银两或粮食,这部分加征就统称为“耗羡”。它最初是为了弥补实际损耗和支付征收成本,但很快演变为一种不成文的、由地方官员自行掌控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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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的弊端与“归公”的提出:在“耗羡归公”改革前,耗羡的征收存在严重问题。其一,征收率无统一标准,全由地方官决定,导致“耗羡”往往远超实际损耗,成为官吏盘剥百姓、中饱私囊的重要手段,加剧了民众负担。其二,这笔收入不纳入国家财政体系,而是由地方官员支配,一部分用于弥补地方公务开支的不足(如衙门办公费、修缮费等),更大一部分则流入官员私囊,或用于向上级“馈赠”(实为行贿),助长了官场腐败。其三,由于缺乏监管,这笔灰色收入极不稳定,也破坏了国家财政的统一性。清初的雍正皇帝认识到这一积弊,为了整顿吏治、澄清财政、稳定税收,在多位督抚(如山西巡抚诺岷、河南巡抚田文镜)试点的基础上,于雍正二年(1724年)左右开始全面推行“耗羡归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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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核心内容与运作机制:“耗羡归公”政策的核心,是化“私”为“公”,将原本游离于体制外的耗羡收入规范化、制度化。具体做法是:第一,定额化:皇帝谕令各直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核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耗羡征收比率(通常为正税的10%-15%左右),固定下来并报中央备案,不得任意多征。第二,归公管理:征收上来的耗羡银两,不再由官员私人支配,而是作为一项专项收入,统一归入省级财政管理,设立“耗羡银”专项账目。第三,定向使用:这笔归公后的耗羡银主要有三大用途:一是**“养廉银”,将其中的大部分作为津贴,定期发放给从督抚到州县的地方各级官员,数额远超其正式俸禄,旨在“高薪养廉”,从制度上减少贪污。二是填补地方财政亏空**,用于补足历年积欠的税款。三是支付地方公共事务开支,如修缮衙署、桥路,以及一些原本无经费来源的公务花费。这笔钱的使用需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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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历史影响与评价:“耗羡归公”是清代一次重要的财政与吏治综合改革。其积极影响显著: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官员的任意加派,使附加税透明化、固定化,相对减轻了民众不可预测的额外负担。其次,通过发放“养廉银”,在短期内一定程度整顿了吏治,提高了官员的合法收入,对康熙后期的贪污之风有所抑制。再次,它加强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掌控力,将一大笔隐性收入纳入监管体系,增强了国家财政的整合能力。然而,其局限性也很明显:第一,它实质上是将非法的盘剥合法化、定额化,百姓的总体赋税负担并未真正减轻。第二,“养廉银”制度后期因通货膨胀、公务支出摊派等原因而逐渐失效,腐败问题再度滋生。第三,改革并未触动滋生“耗羡”的根源——极低的官员正式俸禄和僵化的财政拨款制度。因此,“耗羡归公”是一次卓有成效的管理技术层面的改良,而非根本性的财税制度变革,它稳固了雍正朝的统治,但无法根治传统帝国晚期财政与吏治的系统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