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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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动因:1943年,第二次世界大战进入战略反攻阶段。为协调对日作战战略、讨论战后国际秩序安排,特别是处置日本侵略所得领土问题,主要同盟国领导人决定举行高级别会议。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和中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于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埃及开罗举行会议。苏联领导人斯大林因苏联尚未对日宣战,未参加此次主要讨论对日问题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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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过程与核心内容:三国首脑及其军事、外交顾问在开罗进行了密集的会谈。核心议题聚焦于对日作战的共同决心与战后对日本的处置原则。会议达成共识并签署了一份公报,于1943年12月1日通过无线电波向全世界广播发表,这就是《开罗宣言》。其核心条款包括:三国决心继续对日作战直至其无条件投降;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将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决定在相当期间,使朝鲜自由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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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细节与法律效力:宣言的文本措辞经过仔细斟酌。关于中国领土的条款,明确使用了“窃取”和“归还”等具有强烈道德与法律判断的词汇,有力否定了日本侵略的合法性,并确立了战后领土处理的法律基础。虽然《开罗宣言》本身是一份政策声明性的外交公报,而非正式条约,但其核心原则被随后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和吸收,最主要是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以及日本在投降书中的明确接受,从而构成了战后东亚领土安排的国际法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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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远影响与历史意义:该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份明确涉及战后中国和远东领土安排的、具有国际协议性质的重要文件。它极大地鼓舞了中国人民的抗战士气,确认了中国作为反法西斯四大国之一的地位。宣言关于将台湾、澎湖等归还中国的规定,为战后中国恢复对这些领土的主权提供了无可辩驳的国际法律依据。同时,它提出的“使朝鲜自由独立”的原则,也为朝鲜半岛脱离日本殖民统治奠定了法理基础。《开罗宣言》与《德黑兰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文件一起,共同构成了战后反法西斯战争成果与东亚国际秩序的法律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