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平贾制度
字数 858 2025-12-04 19:10:20
秦汉平贾制度
平贾(亦作“平價”)指官府对重要商品规定的标准价格,是秦汉时期调控市场、稳定经济的重要政策。该制度源自战国,秦统一后延续,至汉代趋于系统化,核心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物价,保障民生与国家物资供应。
一、制度渊源与确立
战国时期各国已有“平籴”“平準”等雏形,如李悝在魏行“平籴法”。秦律《金布律》明确规定官府交易需按“平贾”计价,禁止官吏擅自抬价。汉初经济凋敝,商人囤积居奇,文帝时晁错上书指出“贵贱有平”,主张官府介入价格;武帝时桑弘羊推行“平準法”,在长安设平準机构,直接参与市场买卖以平抑物价,标志着平贾制度成为国家常制。
二、运作机制与范围
- 定价主体:由朝廷大司农下属的“平準令”及地方官吏负责,依据生产成本、运输费用及市场波动,定期公布官方指导价。
- 适用商品:主要是粮食、布帛、盐铁等民生必需品,以及马匹、兵器等战略物资。如居延汉简记载边塞地区“粟一石直百钱”“帛一匹直四百钱”等官方估价。
- 执行手段:官府通过仓储调节(如常平仓)、直接购销、惩罚“过平”(超价交易)等方式维持价格。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吏民若“贵其贾”则按赃罪论处。
三、社会功能与影响
- 稳定民生:抑制灾荒或战乱时的物价飞涨,减少“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周期性危机。
- 巩固财政:配合均输、盐铁专卖,增强朝廷对经济资源的控制,为武帝时期开边拓土提供物质基础。
- 限制豪强:打击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缓解社会贫富分化,如《盐铁论》中贤良文学批评平準“与商贾争市利”,反衬其抑商效果。
四、制度流变与局限
西汉后期,平贾制度因吏治腐败、官商勾结而渐失效,王莽改制时试图恢复“市平”但告失败。东汉虽保留平準机构,但多限于都城,地方市场多以“时价”交易。该制度依赖高效的行政体系与廉洁官吏,在信息滞后、交通不便的古代社会,难以持续实现全域价格平衡,却体现了早期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深度干预理念。
总结:秦汉平贾制度是古代中国首次系统化价格调控实践,其演变反映出中央集权与经济自由间的张力,为后世常平仓、市易法等提供了历史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