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券约与债务关系
秦汉时期的券约与债务关系,是理解当时社会经济交往、法律制度及民间信用体系的关键。其发展脉络清晰,从简单的债务凭证演变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复杂契约文书,并深刻嵌入国家治理与社会结构之中。
首先,从物质载体与基本形式讲起。秦汉债务关系的主要凭证是“券”,或称“券书”。券通常由竹木简牍制成,将债务内容(如借贷双方、金额、利息、偿还期限等)书写其上,然后从中剖分为二,债权人持右券,债务人持左券,所谓“右券以责,左券以待合”。偿债时需两券相合,即“合券”,方能确认债务履行。这种“分执合验”的方式,是当时确保契约真实性与防伪的核心技术。除借贷外,买卖、租赁、合伙等经济活动中也广泛使用券书。
其次,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利息限制。秦律与汉律均对债务有明确规定,承认并保护合法的债务关系。官府会介入债务纠纷的审理与执行。一个关键规制是利息上限。秦《厩苑律》等已有涉及,汉景帝时期曾明确下诏“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它议令:民欲贷钱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 虽然此诏背景特殊,但反映出官方对利息的关注。西汉成帝时,有“取息过律”的罪名,侯爵因放贷利息超过法定标准而被免爵。东汉普遍认可的通行利率是“岁什一”(年利率10%),但实际中,尤其是高风险借贷,利率常远超此数,所谓“倍称之息”(100%利息)时有发生。
再者,债务担保与风险转移机制。为确保债务偿还,形成了多种担保方式。一是“质”,即动产质押,债务人将衣物、车马、土地甚至奴婢等财物抵押给债权人。二是“赘”,即人身担保,债务人以自身或亲属劳力为担保,逾期不能偿还则需为债主服役抵债,此即“赘子”、“赘婿”的重要来源之一,社会地位极低。三是“保人”,即第三方担保。这些担保措施将债务违约的风险部分转移,但也加剧了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压力,常导致债务人破产或身份沦落。
第四,国家权力与债务的互动。官府本身也是重要的借贷主体。一是“假民公田”时收取的“假税”,具有租赁与债务混合性质。二是官府向百姓出借粮食、种子、耕牛等,尤其在灾荒时节,此为“赈贷”,虽带救济色彩,但需按期归还。三是特殊政策下的债务免除,皇帝常因即位、祥瑞、灾异等颁布“赦令”,其中包含“赦天下徒”或“逋贷勿收”,即免除官府借贷中未能偿还的债务(“逋贷”),这既是仁政体现,也是调节社会矛盾的手段。
最后,债务关系的社会影响与历史意义。广泛的债务活动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但也成为社会分化的加速器。豪强富户通过放贷兼并土地,使大量自耕农“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加剧了土地集中与流民问题,如西汉董仲舒所批判的“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债务纠纷是民间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律令与司法实践构成了秦汉民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券约的规范化、仪式化(如见证人“旁人”、“任者”签署),体现了从“口誓”信用向“文书”信用的演进,是古代中国契约文明成熟的重要标志。